索引号: | 11330783K15043025N/2025-96975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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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25-05-07 10:49: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本市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8号),结合本市实际,对《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东政办发〔2022〕25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核心区城市核心区范围由市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社会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原则上每两年公布一次。
(二)部门职责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制订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性政策,协调解决核心区城中村改造的重大问题。
市住建局为本市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本市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土地征收、报批、协助核查等相关工作。
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是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城中村改造宅基地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主体,负责协助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安置的组织实施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二部分规划与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征收情形和安置区建设要求
(一)征收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的,可依法实施征收:
城中村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情形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集体土地的征收情形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二)安置区建设要求
安置小区建设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规划,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2.0。
安置房项目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安置房项目用地列入市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允许带方案出让。
第三部分安置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安置对象、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面积和用途认定、可安置占地面积确定和安置方式
(一)安置对象
城中村改造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安置对象包括:
1.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
2.在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符合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私人建房审批资格的无房户。
安置对象核定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或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为依据,经公示后由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确认。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经依法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含扩批宅基地),参照国有划拨土地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调查、确认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或被征收人对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有异议提出申请复核的,或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实施主体、工作主体等联合调查、确认后,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四)可安置占地面积的确定
安置对象的可安置占地面积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街道办事处审查、审核后确定。
安置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有合法房屋宅基地面积超过该户可享有的宅基地限额面积的,按现有合法房屋宅基地面积确定可安置占地面积;现有合法房屋宅基地面积不足该户可享有的宅基地限额面积的,按限额面积确定可安置占地面积;其中不足限额部分面积为扩批宅基地面积,扩批立户年龄为19虚岁(按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年计算)。
安置对象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可安置占地面积。
自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年后3年内,因年龄原因可享受面积有增加的,可以申请按“有增有减”原则,重新认定可享受宅基地面积。
(五)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分为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货币安置和房票安置三种。
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是指被征收人按其可安置建筑面积选择平面式房屋。
货币安置是指向被征收人提供一次性货币补偿。
房票安置是指向被征收人发放商品房安置凭证(简称“房票”)。
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按可安置占地面积的4.5倍计算;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确定,不足1:4.5的,按4.5倍计算;平面式套间被征收的,按原建筑面积1:1确定。
安置房结算时,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总价进行找差。
选择货币安置和房票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和土地)补偿,房票安置给予房屋市场评估价25%的奖励。
第四部分实施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的实施程序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实施程序分别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以及我市现行有效文件来执行。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六部分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7月8日起施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22〕25号)同时废止。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方能生
联系电话:8601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