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K15043025N/2025-96984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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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25-05-07 11:08: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5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政办发〔2022〕27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与补偿的房屋。
(二)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具体工作。
第二部分征收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征收情形、被征收人确定、房屋面积和用途认定、补偿方案的拟定
(一)房屋征收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被征收人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已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确认(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2.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的房屋产权人确认。
3.原房屋产权人死亡,且公证部门出具过继承公证文书的,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4.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认定,调查认定的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的审核、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或被征收人对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有异议提出申请复核的,或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联合调查、审核、认定后,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2.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3.补偿方式;
4.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
5.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6.因征收非住宅房屋或者经依法批准而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7.补助和奖励标准;
8.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称安置房)、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9.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奖励期限;
10.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解决方式;
11.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部分房屋征收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机构的确定和评估异议的处理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二)评估异议的处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不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四部分征收补偿。主要包括补偿内容、安置方式
(一)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补助和奖励
(二)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分为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货币安置和房票安置。
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是指被征收人按其可安置建筑面积选择平面式房屋。
货币安置是指向被征收人提供一次性货币补偿。
房票安置是指向被征收人发放商品房安置凭证(简称“房票”)。
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建筑占地面积4.5倍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小于建筑占地面积4.5倍的,按建筑占地面积的4.5倍确定;平面式套间按原建筑面积1:1确定。
安置房结算时,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总价进行找差。
选择货币安置和房票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和土地)补偿,房票安置给予房屋市场评估价25%的奖励。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征收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权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部分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7月8日起施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22〕26号)同时废止。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方能生
联系电话:8601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