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无证采矿案

发布时间: 2025-06-18 11:04

信息来源: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5〕1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张某某

案由:无证采矿案

经查:张某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24年9月起在马宅镇雅坑村雅坑沙场动工开挖砂石。该地块四至范围:东至溪,南至道路,西至诸永高速,北至空地。经鉴定,张某某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总价值为16377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非法采矿资源量估算报告》、《估价报告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

2025年4月8日,本局依法向张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某某于当日向本局陈述、申辩,并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4月30日举行听证会,张某某提出非非法采矿行为等情况。2025年5月,我局组织重新鉴定。2025年5月30日,经本局违法案件集体会审讨论决定,认定张某某非法采矿事实成立,按新的鉴定结果,依法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之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采出的矿产品2.73千立方米,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玖仟零捌拾元整(¥19080.00);

3.并处违法所得(矿产资源总价值为163770元)百分之四十罚款,计人民币陆万伍仟伍佰零捌元整(65508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第1条决定,十五日内履行第2条、第3条决定。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