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祥鸿金属制品厂等30家个人独资企业(详见附件):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的文件要求,在本局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上述30家个人独资企业(下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2025年5月13日,本局在东阳市人民政府网站(www.dongyang.gov.cn)上发布了《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公告(二)》,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上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下载“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复议”后通过“浙江行政复议申请平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1.吊销个人独资企业名单.xls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