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佳意服装有限公司:
因本机关调查你单位涉嫌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一案时,你单位下落不明,用规定的各种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理告字〔2025〕第000046号),内容详见附件。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10日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理告字〔2025〕第000046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理告字〔2025〕第000046号)
联系人:樊樾、王莎丽
联系电话:0579-86620605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街18号社会治理中心3楼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4日
附件: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告知书
东人社理告字〔2025〕第000046号
东阳市佳意服装有限公司 :
认定的事实:经本机关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未支付康小方7379元、杨艳14803元、周远恩2296元、苗双娣3598元、王立凤2073.6元工资,且经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个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个人)给予下列处理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处理决定书起五日内履行以下义务:支付康小方工资7379元加付赔偿金3689.5元、支付杨艳工资14303元加付赔偿金7151.5元、支付周远恩工资2296元加付赔偿金1148元、支付苗双娣工资3598元加付赔偿金1799元、支付王立凤工资2073.6元加付赔偿金1036.8元。以上工资共计29649.6元,赔偿金共14824.8元,工资加赔偿金共计44474.4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地址:东阳市振兴路609号 邮政编码:322100
联系人:樊樾、王莎丽
联系电话:0579-86620605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送被告知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4日
一审:樊樾
二审:王巧慧
三审:王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