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东晟建材有限公司:
因本机关调查你单位涉嫌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一案时,你单位下落不明,用规定的各种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理告字〔2025〕第000054号),内容详见附件。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日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理告字〔2025〕第00005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理告字〔2025〕第000054号)
联系人:樊樾、陈云清
联系电话:0579-86620605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街18号社会治理中心3楼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31日
附件: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告知书
东人社理告字〔2025〕第000054号
东阳市东晟建材有限公司:
认定的事实:经本机关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贾海珍1380元、朱恕海6399元、温坤5617元、王丰浩5326元、吴明山5652元、潘小朋3892元工资,且经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个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个人)给予下列处理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处理决定书起五日内履行以下义务:支付贾海珍工资1380元加付赔偿金690元、支付朱恕海工资6399元加付赔偿金3199.5元、支付温坤工资5617元加付赔偿金2808.5元、支付王丰浩工资5326元加付赔偿金2663元、支付吴明山工资5652元加付赔偿金2826元、支付潘小朋工资3892元加付赔偿金1946元。
以上工资共计28266元,赔偿金共14133元,工资加赔偿金共计42399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地址:东阳市振兴路609号 邮政编码: 322100
联 系 人:樊樾、陈云清 联系电话:0579-86620605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送被告知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31日
一审:樊樾
二审:陈云清
三审:王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