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千芮饰品有限公司:
因本机关调查你单位涉嫌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一案时,你单位下落不明,用规定的各种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罚告字〔2025〕第000046号),内容详见附件。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日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罚告字〔2025〕第000046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人社罚告字〔2025〕第000046号)
联系人:陈云清、胡锦涛
联系电话:0579-86018807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街18号社会治理中心3楼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8日
附件: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东人社理告字〔2025〕第000046号
东阳市千芮饰品有限公司:
2025年05月14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 通知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现已查明,东阳市千芮饰品有限公司在本机关执法人员向送达东人社改令字〔2025〕222号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2025年5月7日前按东人社询字〔2025〕86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并于2025年5月7日17时前将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至我单位后,逾期仍未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且未报送书面材料。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从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东阳市千芮饰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公示信息和从东阳市公安局查询的东阳市千芮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冠军人口信息证明各1份,证明东阳市千芮饰品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主体,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
证据二:直接送达的东人社询字〔2025〕86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及留置送达的东人社改令字〔2025〕222号《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各1份,证明了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7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于2025年4月29日送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该单位未按上述文书要求接受询问或进行整改等 证据为凭。
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陈云清、胡锦涛
联系电话:0579-86018807
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街18号社会治理中心3楼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8日
一审:陈云清
二审:胡锦涛
三审:王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