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东阳市东晟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08-15 16:23 来源: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东阳市东晟建材有限公司:

因本机关调查你单位涉嫌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一案时,你单位下落不明,用规定的各种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理决字〔2025〕第000050号),内容详见附件。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10日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理决字〔2025〕第00005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理决字〔2025〕第000050号)

联系人:樊樾、陈云清                                                       

联系电话:0579-86620605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街18号社会治理中心3楼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    

附件: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东人社理决字〔2025〕第000050号

当事人:东阳市东晟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EECWG7B,法定代表人:卜东来,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巍山镇象岗村东山干(自主申报)

案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认定的事实:经本机关调查核实,当事人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贾海珍1380元、朱恕海6399元、温坤5617元、王丰浩5326元、吴明山5652元、潘小朋3892元工资,且经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证据:证据一:执法人员从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和从东阳市

公安局调取的法定代表人卜东来的人口信息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依法成立的主体,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

证据二:东阳市东晟建材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卜东来身份信息、贾海珍等人的调查笔录、贾海珍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提供的工资转账记录、职工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职工提供的工资清单、职工视频笔录视频。共同证明了贾海珍等人曾在东阳市东晟建材有限公司工作,投诉上班期间工资还有贾海珍1380元、朱恕海6399元、温坤5617元、王丰浩5326元、吴明山5652元、潘小朋3892元工资未发一事;

证据三:本机关2025年4月21日公告,2025年5月7日送达的东人社询字〔2025〕114号《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逾期未提供未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明,未来接受询问一事;

证据四:本机关2025年7月11日公告,2025年7月16日送达的东人社改令字〔2025〕335号《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1份。证明了在用人单位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本机关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资料认定事实,责令当事人限期支付贾海珍1380元、朱恕海6399元、温坤5617元、王丰浩5326元、吴明山5652元、潘小朋3892元工资,当事人逾期仍未支付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7月31日在东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限为3日,2025年8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2025年8月6日本机关收到东阳市东晟建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当事人提出:我公司认为贵局对“东人社理告字(2025)第000054号”一案的事实认定错误:1、我公司早已结清了贾海珍、朱恕海、温、王、吴、潘六人的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后附工资领款凭证予以证明)2、我公司员工在入职时均签订了“驾驶员行车安全承诺书”,该承诺书中明确约定驾驶员违规操作、违反驾驶规定而导致的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相应赔偿责任。(后附朱恕海签订的安全承诺书)本案中的朱恕海在任职期间,因开车玩手机导致驾驶的运输车辆掉入了路边农田。事故发生后,朱恕海弃车离开,且再没有回公司上班。被告知人处理该起事故支付了吊车费、车辆修理费、农田损坏赔偿金等高达几万元,这些费用均应由朱恕海承担。故而是朱恕海拖欠我公司事故处理赔偿款,并非我公司拖欠其工资。2、我公司员工在入职时签订的“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员工离职时应提前30日通知我公司,并办理交接手续。但是本案中的六人在离职时不但没有提前通知我公司,还将车上配备的对讲机、冲洗设备等物品带走一直未曾归还。其次,该六人从事的是我公司车队的驾驶员工作,他们突然离职致使我公司与第三方约定的运输工作无法按时完成,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3、本案中的六人在离职前驾驶我公司运输车辆恶意超载、违章,导致我公司被罚款十几万元,依据我公司的规章制度及签订的“劳务合同”、“安全驾驶承诺书”,该笔损失应当由驾驶员承担。综上,本案中的六人在任职时不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侵占公司财物、恶意给公司制造损失且擅自离职,现还无中生有,向我公司索要工资。若其认为我公司拖欠其工资,其应当与我公司来进行结算,归还我公司财物并赔偿造成的损失。故而我司恳请贵局查清事实,撤销对我司的处理决定。后附证据:证据一:领付款凭证,证明贾海珍的工资已全部结清。证据二:驾驶员安全行驶承诺书,证明朱恕海违反驾驶员安全行驶规定造成的交通事故,其对此应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相应赔偿责任。证据三:劳务合同,证明公司员工离职时应提前30日通知公司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事实。证据四:违章、超载记录,证明本案6人在离职前恶意违章、超载,给我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

在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之后,本机关认真复核,讨论后,现回应如下: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中第一条意见及证据一经本机关查证和贾海珍提供的领款凭证照片系同一张,为第三人贾海珍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工资领款凭证,该领款凭证不能证明贾海珍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5日工资未结清,且不能证明其余5名员工工资未结清。以上有贾海珍的调查笔录、贾海珍和卜东来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证明。当事人提出第二条朱恕海工作期间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拖欠其事故处理赔偿款一事,该事项无事实依据,且不在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范围,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当事人提出第三条本案中6名员工未提前离职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一事,该事项无事实依据,且损失一事当事人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处理。当事人提出第四条“本案中的六人在离职前驾驶我公司运输车辆恶意超载、违章,导致我公司被罚款十几万元,依据我公司的规章制度及签订的“劳务合同”、“安全驾驶承诺书”,该笔损失应当由驾驶员承担”,该事项当事人提供的超载记录为2023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和本案6人上班时间无明显关联,当事人提出的事项无事实依据,同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一事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综上所述,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决定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处理(行政处理内容,履行清偿财产义务和期限):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理决定书起五日内履行以下义务:支付贾海珍工资1380元加付赔偿金690元、支付朱恕海工资6399元加付赔偿金3199.5元、支付温坤工资5617元加付赔偿金2808.5元、支付王丰浩工资5326元加付赔偿金2663元、支付吴明山工资5652元加付赔偿金2826元、支付潘小朋工资3892元加付赔偿金1946元。

以上工资共计28266元,赔偿金共14133元,工资加赔偿金共计42399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 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    

一审:樊樾

二审:陈云清

三审:王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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