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路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朱建国提出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并作出了鉴定结论,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现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金劳鉴﹝2025﹞3307831010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如下:
朱建国的伤情符合5.9.2-13。鉴定结论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本鉴定结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逾期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本鉴定结论生效。
特此公告
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3)
2025年08月21日
一审:金军芝
二审:徐晓
三审:施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