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要求,东阳市农业农村局对《东阳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东农〔2025〕2号)实施后情况进行了评估,现报告如下:
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农业农村部门承担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的职责。实施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公寓式住宅的具体标准与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本《办法》,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依法保障好农村村民合法权益。
一、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对适用范围,农村村民、农村住房及农村宅基地的定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户”的认定;可提出宅基地申请的情形;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的情形等方面内容予以了明确。另外,对立户报批年龄的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的一般规定;混合户报批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的有关规定;原有宅基地面积的计算办法等方面内容予以了优化完善。
其中:
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所涉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对农村村民、农村住房及农村宅基地的定义进行了解释说明,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明确了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的有关原则,即“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法定限额、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建新拆旧、因地制宜、保障安全”。
第七条明确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
第八条对“户”的认定进行了解释说明,即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以本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社员身份(按《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认定)为前提,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形成的家庭户。
第九条、第十条分别明确了可提出宅基地申请的6种情形以及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的5种情形。
第十一条明确了立户报批年龄的有关规定,即男性村民22虚岁以上,女性村民21虚岁以上。
第十二条是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的一般规定,包括所需提供的审批资料、我市宅基地面积标准等。
第十三条是混合户拆建报批的有关规定,即一个“户”中既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有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报批时需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户主,以“户”为单位进行,成员资格认定以《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是特殊情况的有关规定,主要是针对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离婚人员等群体所涉及的审批规定。
第十五条是涉及原有宅基地面积的各种情况的计算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自2025年2月14日起实施。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政策条款合法性不足
第十二条第三款中“无儿子户中的其中一个女儿”的表述以及第十四条第五款关于“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按原房屋占地面积垂直式安置”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不符,需要修订完善。
(二)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
部分村干部和群众对《办法》内容了解不全面、理解不准确,特别是对宅基地申请条件、分户规定、审批程序等关键内容存在误解,影响政策实施效果。
三、下步调整思路
1.立即启动《办法》修订工作:针对第十二条第三款,建议删除“无儿子户中的其中一个女儿”的表述。针对第十四条第五款,建议删除“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内有合法住房,因村庄规划调整或村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房屋拆除的,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或平面式安置。在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用地需求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按原房屋占地面积垂直式安置,但原房屋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则只能按最高限额安置。”的规定。
2.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解读,特别是对宅基地申请条件、分户规定、审批程序等关键内容的解读,提高村干部和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和理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