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东阳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业务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11日
东阳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业务规则
(试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本规则办理。
第四条 登记机构
根据东阳市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东编〔2015〕28号)、《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东编办〔2016〕14号)和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设立不动产登记局及其主要职责的通知》(东土资〔2016〕75号)文件精神,市国土资源局为东阳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内设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局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能,代表市国土资源局行使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承办全市范围内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的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及相关业务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分别在经济开发区、横店、南马、巍山设立四个不动产登记分中心,作为其派出机构。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及房屋、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各类不动产登记的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及相关工作。
四个分中心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负责相应区域范围内的有关不动产登记工作。各分中心人员业务管理归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日常管理归口所在地的各国土资源分局。另在城东、歌山、千祥、湖溪、黄田畈、虎鹿、东阳江、马宅、佐村、三单等国土资源所设立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负责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并负责送至各分中心审核。受理人员由各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管理,业务上受各分中心指导。
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全市同城统办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目标。
第六条 专用章、签名章的使用
根据《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使用的专用章、签字章等印章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规则如下:
(一)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编号章)
使用范围: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用于《不动产登记审批表》核定意见栏、《不动产不予登记告知书》、《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相应栏盖章。
使用规则:1、《不动产登记审批表》核定意见栏盖章,应凭复审结果为同意的意见(若复审结果需公告的,还需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结果意见),加盖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签名章、填写批准日期后盖章。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对应流程应与纸质材料同步办理。
2、《不动产不予登记告知书》、《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在制作完成检查核对后在相应位置加盖印章。
印章名称 | 保管使用单位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1)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2)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济开发区分中心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3)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横店分中心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4)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马分中心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5)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巍山分中心 |
(二)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受理专用章(编号章)
使用范围:不动产登记受理专用章用于《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等相应栏目盖章。
使用规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相应栏签字、填写日期后加盖印章;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相应栏签字、填写日期后加盖印章。
印章名称 | 保管使用单位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受理专用章(1)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受理专用章(2)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济开发区分中心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受理专用章(3)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横店分中心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受理专用章(4)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马分中心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受理专用章(5)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巍山分中心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受理专用章(6) | 城东国土资源所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受理专用章(7) | 歌山国土资源所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受理专用章(8) | 千祥国土资源所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受理专用章(9) | 湖溪国土资源所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受理专用章(10) | 黄田畈国土资源所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受理专用章(11) | 虎鹿国土资源所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受理专用章(12) | 东阳江国土资源所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受理专用章(13) | 马宅国土资源所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受理专用章(14) | 佐村国土资源所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受理专用章(15) | 三单国土资源所 |
(三)东阳市不动产权证书附图骑缝章(编号章)
使用范围:不动产权证书附图骑缝章专用于《不动产权证书》的宗地图、房屋分层分户图与证书粘贴处骑缝。
使用规则:由缮证人员将宗地图、房屋分层分户图粘贴在《不动产权证书》的附图页位置,并在宗地图、房屋分层分户图与证书粘贴处加盖印章。
印章名称 | 保管使用单位 |
东阳市不动产权证书附图骑缝章(1)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东阳市不动产权证书附图骑缝章(2)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济开发区分中心 |
东阳市不动产权证书附图骑缝章(3)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横店分中心 |
东阳市不动产权证书附图骑缝章(4)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马分中心 |
东阳市不动产权证书附图骑缝章(5)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巍山分中心 |
(四)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专用章
使用范围: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专用章用于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在查询结果或登记资料复印材料上盖章。
使用规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查询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在出具的查询结果或登记资料复印材料上加盖印章。
(五)业务章
业务章在受理、调查、公告、登记等过程中为规范填写使用,按需刻制,不直接对外产生效力。业务章有:复印件核对章、校正章、证书废止章等。
(六)局长签名章(编号章)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签名章,仅用于《不动产登记审批表》核定意见栏,与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配套使用。
印章名称 | 保管使用单位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签名章(1)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签名章(2)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济开发区分中心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签名章(3)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横店分中心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签名章(4)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马分中心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签名章(5)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巍山分中心 |
第二章 权籍调查和登记流程
第七条 登记流程
根据《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东阳市的不动产登记流程为:申请受理、初审和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扫描归档。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申请前应当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一)需开展权籍调查的情形:
1、不动产产权首次登记的;
2、不动产界址、空间发生变化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转移等登记的;
3、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权籍调查,但不动产界址、空间发生变化的;
4、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登记,但未进行权籍调查或者无法提供权籍调查成果的。
需进行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动产调查机构承担不动产权籍调查。权籍调查成果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查,主要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完整性、有效性和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案规定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权籍调查成果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更新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建立不动产单元,并按《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码规则》编制不动产单元号。
(二)无需开展权籍调查的情形:
1、不动产界址、空间未发生变化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转移等登记的;
2、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界址、空间未发生变化的。
无需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可以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尚未取得不动产单元号的应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先进行图属挂接,再按《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码规则》编制不动产单元号,为申请人提供宗地图和房屋分层分户图。
第九条 申请受理
全市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及经济开发区、横店、南马、巍山及城东、歌山、千祥、湖溪、黄田畈、虎鹿、东阳江、马宅、佐村、三单等国土资源所,共设立15个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到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现场办理。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申请材料,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并进行查验,必要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或现场踏勘。询问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确认。经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经查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
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生成项目编号,并在规定时限内发送审核环节。
第十条 初审和复审
初审人员应当按照审查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当明确是否同意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初审环节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内设科室或各分中心负责人完成。
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的审核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明确是否同意初审人员的审核意见。复审环节应当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完成;对属简易业务的复审,可委托各内设科室或各分中心负责人完成。简易业务的范围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不动产登记初审、复审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复审人员应当在《不动产登记审批表》相应意见栏中签名。
第十一条 核定登簿
根据《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核定人员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人承担。核定人员应当对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核定意见,核定意见应当明确是否同意注册登记,依法进行过公告的,应当明确公告情况和结果。核定人员应当在《不动产登记审批表》相应意见栏中加盖签字章,并加盖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东阳市不动产登记核定人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具体核定工作委托分管局长代为行使,也可由分管局长委托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分中心负责人代为行使。
登簿是不动产登记产生效力的法定环节,原则上应当由初审人员承担。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前,登簿人员应当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发现问题的,应当退回相应环节重新审核;确认无误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并申请全省统一配号,保存登簿内容。登簿后,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登记内容。对确属登记错误的,应当按照更正登记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缮证发证
缮证人员应当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序列号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缮证工作完成后,登记中心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证。缮证时间不得超过对外承诺时限。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核对领证人身份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需要缴纳费用的,应当核对缴费凭证,确认无误的,颁发证书或证明并由领证人签收。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各分中心办理的不动产登记,应在完成缮证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登记资料收集、整理,然后上交局档案室扫描、装订和归档。
第三章 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
第十四条 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标准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应根据《浙江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建设,统一数据标准、数据精度及成果要求,并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图属证档一体化管理。同时应建立不动产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确保登记数据现势性、准确性和一致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应满足国家和省要求的信息共享和社会查询功能。
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由东阳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建设,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工作及登记信息应纳入信息管理平台统一操作、管理。所有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应实现信息化、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应形成相对独立的安全机制,严格执行业务系统专网运行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制度,有效防止系统外部的非法访问,具备便捷的数据备份和恢复能力。
第四章 信息共享与查询
第十六条 信息共享
通过数据接口交换、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与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审批、交易、登记信息实时共享,共享的范围仅限于与各部门业务相关的信息。其他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实际情况,由各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提供《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数据使用申请表》,并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东阳市国土基础数据使用保密协议书》。
第十七条 信息查询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查询的目的和查询范围等情况,并提供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应当提供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文书,说明查询的目的和查询范围等情况,并提供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查询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窗口完成。
查询人要求复制或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经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在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并承诺查询结果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提供复制或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并加盖“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专用章”。
第五章 证书与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证书、证明的日常管理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下属各分中心使用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向省国土资源厅订购。各分中心《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和损坏的,每季度统一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汇总。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指定专人将《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订购、使用、作废、损毁、结余等情况建立清册,并通过全省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确保每本证书和证明的去向清楚。《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和损坏的,应当上交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销毁,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和数字化建设
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局档案室,局档案室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扫描、装订、归档。对实施统一登记前已经形成的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移交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整。
局档案室应当加强登记档案数字化建设,方便档案利用、共享和查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东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