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阳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中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5-09-08 14:39 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字号: [ ] 浏览次数: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东阳实际,经局研究,就当前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中的庭院登记问题

(一)经依法批准建造的庭院,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未经批准建造的庭院,分不同时段予以办理:

1、1982年2月13日前建造的庭院,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2月13日至1986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庭院,经依法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庭院,在2015年4月10日前已经镇乡街道或国土部门处理的(没收作价款低于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足),予以确权登记;未经镇乡街道或国土部门处理,或在2015年4月10日之后处理的,不予确权登记,在权利人申请办理相应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时,由其承诺在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中予以备注。

4、1999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期间建造的庭院,不予确权登记。在权利人申请办理相应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时,由其承诺在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中予以备注。

5、2014年3月27日以后建造的庭院,须在庭院拆除后方可办理相应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

二、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一)本集体经济(自然村)组织内的房屋买卖

1、购买本集体经济(自然村)组织内的集体公房,至今未扩建或翻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①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已缴纳契税的;②农户能提供其公房购买时间在1999年1月1日前的原始凭证依据,经公示15日无异议后并补缴相关契税的;③符合农房审批条件,已办理《东阳市农村私人房屋调换审批表》的。

2、购买本集体经济(自然村)组织内的农民住房,至今未扩建或翻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①已办理土地或房产过户手续的;②在2004年1月1日以前已缴纳契税的;③符合农房审批条件的,已办理《东阳市农村私人房屋调换审批表》的。

(二)非本集体经济(自然村)组织成员的房屋买卖

已办理土地或房产过户手续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事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中原登记面积的更正问题

1、1982年前建造的住宅已办理土地登记,至今未扩建或翻建也未新批宅基地,但实际使用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

2、1982年前建造的住宅已办理土地登记,但登记后已依据该权证新批宅基地,而旧房实际使用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分不同情形处理:

1)若该户现实际使用面积总和不超农房审批限额标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

2)若该户现实际使用面积总和超过农房审批限额标准的,其超出面积移交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后,再办理登记。

以上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