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业务操作若干
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9-08 14:41 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字号: [ ] 浏览次数: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业务操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日

 

 


 

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业务操作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东阳实际,现就不动产登记业务操作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审核结果公告时间、缺席指界通知时间及遗失作废公告时间问题

1、审核结果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缺席指界通知时间:应在收到缺席指界通知书后15天内指界;

3、遗失声明公告时间:15个工作日,补发证审核后不需要再公告。

二、关于登记申请资料问题

坚持依申请登记原则,申请什么权利、权利人为谁应由申请人自主决定,不需要提供《家庭关系证明》。对于1982年2月前的宅基地及房屋登记应有申请人出具的土地及房屋来源和权属演变过程的说明。

三、关于首次登记申请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场签字问题

只要有房开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由房开公司委托代理(经办)人到场签字即可,不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签字。

四、关于抵押权注销流程和资料收取问题

1、为提高效率,抵押权注销网上流程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但纸质不动产登记审批表中相应栏目必须有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2、抵押权注销资料可以相对简化,对于银行的身份证明资料属于已备案存查的可以不再提供,但必须有银行方面办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银行注销证明等必须提供。

五、关于商品房转移登记资料问题

鉴于房开公司的身份证明资料已在商品房首次登记时予以提供,在商品房转移登记即由房开公司转移至小业主时可不再提供房开公司的身份证明资料,但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直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不加盖房开公司公章。

六、关于第1-5期商品房及集资房、房改房等办证问题

由登记中心权调科先摸清有关情况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何种登记类型及办理程序。

七、关于到场办理委托公证问题

到场办理进行委托公证应予允许。对于单位到场办理委托公证的,应先向市场监管局进行法人查询。

八、关于抵押权登记资料收取问题

在抵押权登记申请时必须提供权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受理人员核对后退还申请人,受理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

九、关于宗地垂直分割问题

1、国有拆迁安置的个人住宅用地,在实际建造过程中已经有部分转移的,允许宗地垂直分割。

2、因失地农民保障等政策性因素导致分户需求的,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不设立房屋所有权)的,允许宗地垂直分割;已设立或将设立房屋所有权的可按层分割,分摊土地面积。

3、除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宗地分割,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由登记中心权调人员和测绘院测量人员到实地踏勘,明确是否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再确认是否可以分割。

十、关于证书附记问题

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簿证及相关工作表单样式(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34号)要求填写附记,不得随意增加附记内容。

十一、关于档案问题

一个登记行为必须建立一个档案,特别是发放证书和证明的必须“一证一档”,不得合并建档。

十二、关于国有划拨住宅用地宗地合并问题

对国有划拨(含部分因增补导致的出让)住宅用地宗地合并的,若合并后的房屋符合登记基本单元需求的,不需审批直接合并。

十三、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始日期认定问题

1、2013年1月1日之前签订出让合同的,根据《出让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土地交付日期确定出让起始日期。

2、2013年1月1日之后签订出让合同的,根据《交付确认书》的土地交付日期确定出让起始日期。

3、部分划拨、部分出让的,根据补交出让金发票的日期确定出让起始日期;有多张发票的,以最早一张发票的日期确定出让起始日期。

十四、关于夫妻委托问题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地产申请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一方到场登记时,应提供另一方的委托书,委托书的真实性由到场的一方负责。

2、已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现申请变更登记时,夫妻一方到场登记时,应提供另一方的委托书,委托书的真实性由到场的一方负责。

十五、关于房产证已转移(含多次转移),土地证未及时转移登记问题

1、房产证已转移(含多次转移),土地证仍为初始权利人且为出让土地的,在《东阳日报》和局门户网站上公告15天后,不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直接由房屋登记的现权利人申请登记。

2、房产证已转移(含多次转移),土地证仍为初始权利人且为划拨土地的,在《东阳日报》和局门户网站上公告15天后,以房屋登记的现权利人办理划拨改出让手续及登记手续。

3、房产证已转移(含多次转移),无土地证的,由登记中心牵头、国土所(分局)配合,对该宗地土地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为国有土地的,在《东阳日报》和局门户网站上公告15天后,凭审查意见、测绘成果和现房产证,以房屋登记的现权利人办理划拨改出让手续及登记手续。

十六、关于司法拍卖的原“违章”房地产登记问题

通过法院司法拍卖取得的房地产,在申请转移登记时,根据法院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依嘱托登记。原单位平面图中注记的“违章”字样照旧,违章部分图形、宗地图照旧。

十七、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资料提交问题

对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竣工验收等材料的提交,按原房屋登记规定执行。

十八、关于房屋拆除证明的应用问题

经各国土所(分局)见证的“房屋拆除证明”可作为不动产灭失注销登记时的权利灭失依据,登记中心权调人员不再进行实地查看。

十九、关于拆迁(征收)安置、旧村改造拆除房屋原权属证书的注销问题

2016年8月31日前已拆迁(征收)安置、旧村改造的拆除房屋,需注销原权属证书的,由各国土所(分局)在2016年11月30日前提供权属证书及清册、出具证明,在《东阳日报》刊登注销公告后,直接在系统中批量注销。登记中心根据建房审批表进行审查,不再对原权属证书进行审查。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