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锦嵘(浙江)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处罚)

发布日期: 2026-08-18 09:01 来源: 人力社保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锦嵘(浙江)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因本机关调查你单位涉嫌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一案时,你单位下落不明,用规定的各种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人社强催告字〔2026〕78号),内容详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人社强催告字〔2026〕7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人社强催告字〔2026〕78号)

联系人:樊樾、王莎丽

联系电话:0579-86620605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街18号社会治理中心321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7日

附件: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东人社强催告字〔2026〕78号

锦嵘(浙江)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4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42号):支付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支付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的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联系人:樊樾、王莎丽   联系电话:0579-86620605

地址:东阳市社会治理中心3楼321室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11070413106、11070413114    

当事人(签名):                    日期: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7日    

一审:樊樾

二审:王巧慧

三审: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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