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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阳作为浙江省17个经济强县(市)之一,在经贸、外贸、建设、土地等方面享有市(地)的主要经济管理权限。 2、对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视其实际到位外资数额按工业区分类底价分档给予土地出让金优惠,单个企业一次性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优惠10%;500万美元以上的,优惠20%;1000万美元以上的,优惠30%;2000万美元以上的,优惠50%。对外商单个企业一次性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且属幅射能力强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土地出让金优惠50%的基础上,投产纳税后由市财政在留市部分中分年返还其余部分土地出让金。国内五百强企业、国家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企业来东阳投资的参照外资执行。 3、五通一平的工业区熟地,净地出让底价一类地区每亩10万元,二类地区每亩8万元,三类地区每亩7万元,四类地区每亩5万元。 4、技术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所需的国家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市财政每年将安排1800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实施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项目的资助、奖励。 5、出口创汇 自营出口企业在出口基数内和按上年增加部分,每出口1美元分别奖励3分或4分人民币。对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以上,且本地产品500万美元以上的,按不同档次分别给予奖励。对加工贸易、创建名牌产品,以及主动开拓国际新兴市场的企业,也分别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企业第一年发生自营出口3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企业负责人2万元人民币。 6、外商投资工业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对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在以后5年内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返还5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期满后,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地方所得部分先征收后返还。利用外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起二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可列收列支,返回给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用地报经批准免收耕地占用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建设用地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4)外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者再开办其他工业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地方所得部分再返还30%;如直接再投资办厂、扩建产品出口创汇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可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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