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参与拟订关于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工作。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资金安排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实施。
(三)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提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负责推进住宅产业化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保修金、维修资金管理;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权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国家公房管理、房产面积测绘、房屋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市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镇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燃气、城镇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监督市政园林、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等公用行业执法工作。
(五)参与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制定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七)参与村庄整治、农房防灾减灾等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工作。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保证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九)承办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