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06-04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冬令)/14:00-17:30(夏令)

联系电话:0579-86816011;传真:0579-86815720

办公地址:东阳市广福东街426号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东阳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http://www.dongyang.gov.cn/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地点为: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公开时间为:长期,联系电话:0579--86816011。

本机关还将采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编排体系

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进行编排。组配分类有机构信息、工作动态、财政信息、人事信息、政策文件及解读、规划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等内容。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9-86816011,通信地址:东阳市广福东街426号702办公室,邮政编码:322100,电子邮箱:dysjzyglj@163.com 。办公时间:夏令时(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冬令时(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到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网址:http://zjysqgk.zj.gov.cn/ysqgkqt/ysqgk/front/showzdqh.do,填写后提交即可。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东阳市广福东街426号702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办理及期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市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二)申请人认为市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