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服务,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了《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二)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本机关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本机关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本机关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本机关信息的发文编号。组配分类有机构信息、工作动态、财政信息、人事信息、政策文件及解读、规划计划等内容。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公开机构: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网站地址: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点击链接)
联系电话:0579-86675710
传真号码:0579-86675757
社保咨询:0579-86626825,欠薪投诉:0579-86631183,人事档案:0579-86675230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点击链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夏)/13:30—17:00(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政府网站阅览信息。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0579-86675710,传真:0579-86675757 ,通信地址:东阳市振兴路609号人力资源大楼1108办公室 ,邮政编码:322100。
申请受理网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网址(点击链接)
(三)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办理及期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情况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二)申请人认为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