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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002611200X/2016-17298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日期: 2009-08-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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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阳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会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11 00:00     


关于印发《东阳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会审制度》的通知
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效率,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了《东阳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会审制度》,望遵照执行。
东阳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违法案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结合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人员,就本级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集体会审应在案件承办人员已经查清案件主要事实、情节,并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分为一般案件会审和重大、疑难案件会审。一般案件是指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中需要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一般案件的会审,由局分管领导召集法规监察科、监察大队及案件承办人进行讨论、审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疑难案件:
(一)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案件;
(二)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能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
(五)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六)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案件;
(七)案情复杂,调查人员对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难以定性的案件;
(八)可比性大,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案件;
(九)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批办的案件。
第六条 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审。局成立国土资源违法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小组,负责对重大、疑难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进行会审。会审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党组成员、土地利用规划科、地籍科、地矿科、法规监察科、监察大队等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组成。如会审需要,可邀请案件发生区域有关人员参与会审。未经局长批准,会审成员不得缺席会审。
第七条 重大案件会审小组成员应根据其所在部门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相关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其中:
(一)土地利用规划科对案件涉及到的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通过农转用审批、建设用地供应是否通过审批及审批的内容等事项负责;
(二)地籍科对案件涉及到的建设用地权属的合法性等事项负责;
(三)地矿科对案件涉及到的矿产资源管理等事项负责;
(四)法规监察科对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规范性等事项负责;
(五)监察大队及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等事项负责;
第八条 会审内容:
(一)违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适当,定性是否准确;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材料是否齐全;
(四)行政处罚标准、幅度是否适当;
(五)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责任人的处分是否适当。
第九条 会审程序:
(一)案件承办人员向集体会审会议介绍案情,并提出处理依据和初步意见;
(二)与会人员按照会审内容,就案情和处理意见展开讨论、分析;
(三)会审会议主持人根据会审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
1、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违法事实与情节需作进一步查实和补充的,由案件承办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查清事实,提交下次会审会议再审;
3、适用法律不准确,定性不准的,重新确定案件性质;
4、会审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违法案件按规定应当给当事人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条 案件处理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多数与会人员意见,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一般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一般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每周会审一次,重大、疑难案件按照本制度规定,每月会审一次,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讨论决定后,严格按法定程序执行,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
第十三条 会审时应指定专人做好会审记录。会审记录应当如实准确地记载会审人员发言的观点和内容,并形成会审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签字后,一并归卷存档。
第十四条 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提交的材料收回。参加案件集体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会审事项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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