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002611200X/2010-17286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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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10-04-16 12:52 |
文号: | 东规局〔2010〕28号 | 文件登记号: | |
有效性: |
东阳市村庄规划局部调整简易程序
发布日期:
2010-04-16
12:52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阳市村庄规划局部调整简易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规划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附:东阳市村庄规划局部调整简易程序
东阳市村庄规划局部调整简易程序
为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办事程序,进一步深化“阳光规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程序。
一、村庄规划按简易程序调整的条件:
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不影响村庄规划结构、公共设施的。
二、村庄规划局部调整按以下程序:
(1) 小区(村)以书面形式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编制申请,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
(2)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小区(村)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旧区(村)改造规划调整方案。
(3)规划调整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及小区(村)对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查,经修改完善后,在东阳规划网、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以及小区(村)公开栏公示30日。
(5)公示后若无异议,小区(村)规划调整方案经村民代表及街道办事处同意,上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若有异议,小区(村)及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整规划,若规划调整涉及明确的利益当事人的,须征得当事人同意,且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6)旧区(村)改造规划调整方案一经批准,小区(村)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
(7)本程序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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