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发布日期: 2016-12-09 10:45 来源: 东阳市人民政府 字号: [ ] 浏览次数: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职责部门

1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东阳市交通运输局

2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3

在公路特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东阳市公路局

4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5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6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7

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

8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

9

客运经营许可

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10

货运经营许可

11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含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

1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13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八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6号)第六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5号)第十八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3号)第三条等。

(二)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交通运输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年第30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9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第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等。

(三)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

职责部门

1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

扣押财物

3

代履行

4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5

其他强制执行

6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东阳市公路局

7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

(四)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裁决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裁决行为内容

职责部门

1

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确定、变更备案及争议裁决

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等。

(五)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职责部门

1

公路路产登记

东阳市公路局

2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东阳市交通运输局

3

三级及以下客运站等级核定

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4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定

5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6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27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11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等。

(六)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奖励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奖励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奖励行为内容

职责部门

1

对查证属实的路政管理举报奖励

东阳市公路局

2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考核与奖惩

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

(七)不服公路路政管理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公路路政管理行为(见下表):


序号

公路路政管理行为内容

职责部门

1

路面遗落物、抛洒物致人损害

东阳市公路局

2

在公路上人为堆放物品致人损害

3

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存在过失致人损害

4

公路路政管理瑕疵致财产损失

5

因公路损害发生的赔偿案件


2.法定途径: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八)不服道路运输企业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经营者对道路运输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经营合同争议等不服。

2.法定途径: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经营合同争议等。

   (九)交通运输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十)交通运输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投诉的违法行为

职能部门

1

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收费

 

 

 

 

 

东阳市交通运输局

 

 

 

 

 

 

 

 

 

 

 

 

 

 

 

 

 

 

 

 

 

 

 

 

 

 

东阳市交通运输局

 

 

 

 

 

 

 

 

 

 

 

 

 

 

 

 

 

 

 

 

 

 

 

 

 

 

2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本

3

建设单位违反交通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4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无证、越级或以欺骗取得的证书承揽工程

5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6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分包

7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实施、设计单位未按勘察资料设计或指定材料配件厂商

8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未对建筑材料等进行自检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

9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10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未做好质量、安全监理记录,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

11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行为责任人员

12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现场机构、配备人员、施工期内擅自调整人员

13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未按规定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违法行为

14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设计

15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

16

交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17

交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8

交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9

交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应承担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责任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20

交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21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22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对特别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安全措施建议

23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4

为交通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落实、保障安全措施

25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6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前未详细说明安全施工的技术、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未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7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投入使用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安全设施设备,未编制必要的安全施工方案

28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规避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限制排斥潜在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泄露招标投标情况或标底、与投标人就投标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等违反招标投标规定

29

交通建设项目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求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0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

31

交通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等违反招投标管理秩序

32

交通建设项目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履行合同订立相关义务

33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东阳市公路局

34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35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36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将国道、高速公路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

37

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

38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39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40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41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42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43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44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45

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型号、运载货物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内容不一致

东阳市公路局

46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罚

47

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48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49

非法转让、出租、出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有关许可证件、牌照

50

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51

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的及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52

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货物,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等

53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及擅自改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54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

55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56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5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58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车辆

59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档案

60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综合性能技术标准的车辆、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

61

对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客运出租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经营者和驾驶人员,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等

62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接入统一管理或者服务信息平台的;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进站(场)的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拒不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决定,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货运配载、货运代理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

63

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报送市、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租赁车辆的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以上;未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租十座以上客运车辆

64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

65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

66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67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68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69

客运站经营者有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

70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7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72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73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

74

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75

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

7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77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78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79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8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

8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

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82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

83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84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85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

86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

87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88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89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90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91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92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93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车辆不符合规定而从事公路运输的;托运人委托没有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在本省驻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违反规定,未持有效证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备案

94

机动车维修单位未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

95

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96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97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98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年第30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9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第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等。

(二)检举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交通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交通运输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