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002611200X/2016-172887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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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16-07-27 14:24 |
文号: | - | 文件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东阳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27
14:24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卢管理处:
为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规范专职监测员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一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东阳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阳市财政局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12日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12日印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的管理,保障监测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效的监测员队伍,有效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员(以下简称“监测员”)是指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的工作要求,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承担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监测员实行推荐制、审批制、备案制,并分类动态管理。
第四条 监测员由村(居)委会、有关单位推荐,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并报市国土局和市财政局备案。监测员上岗前须经业务培训。
第五条 监测员一般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当地生活或工作,对当地地质环境情况比较熟悉;
(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心公益、心理素质好,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初中及以上),能够适应地质灾害监测、巡查等工作要求;
(四)按就近原则,长期生活在当地,对当地环境较为熟悉,且为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危害、威胁的人员。
(五)每一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确定一名监测员,每位监测员只负责一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
第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监测员签订《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责任书》格式与内容,由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等研究确定。
第七条 监测员应当填写监测员登记表,由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汇总后报市国土局、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监测员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隐患村、隐患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测员、监测补助经费等分类动态台账,年度内有增减或调整变化的,经核实后于每年4月15日前,报市国土局、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市国土局负责监测员的上岗技能培训、日常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参与年度考核;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所负责指导监测员开展动态巡查和监测工作。监测员的培训、管理及监测装备购置等相关费用由市级财政筹措解决。
第十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测员的日常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监测员应当做到“四知四会”。
“四知”是指:知道监测对象灾害规模、影响户数与人数、主要监测内容及灾害前兆;知道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和具体应急安置地点;知道灾害点发生变化时如何上报;知道各监测阶段的时间与次数。
“四会”是指:会在监测对象的主要位置设置监测标尺和标点,实施监测;会3种以上简易监测法,利用简易监测工作进行测量;会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并作出初步判断;会采取措施进行临灾时的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监测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定期开展地质灾害的监测。按要求定期开展隐患点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生情况异常或数据变化较大时,及时报告责任人、国土资源所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记录,记录应及时、详实、准确,书写应公正,不得随意涂改。晴天应每周观测并记录三次;雨天每天观测记录二次,如遇恶劣天气(台风、暴雨及极端天气)应随时观测记录。
(二)做好地质灾害信号发布与应急处置工作。发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时发布预警信号,疏散危险区内群众,组织村民做好自救互救,危急情况下可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群众转移避灾,协助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同时迅速上报灾情和险情。
(三)协助村委会发放地质灾害两卡。“两卡”指“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国土资源所填制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防灾工作明白卡” 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给防灾责任人,使单位和责任人明白该灾害点的基本情况、监测的手段、方法及主要迹象,及时作出临灾预报的判断,组织人员按预定信号、疏散线路,向预定避灾地点迅速转移,为应急避险赢得宝贵时间。“防灾避险明白卡”由隐患点所在村负责发放,通过填制“防灾避险明白卡”摸清受威胁对象的房屋类型、人数、家庭成员情况,告知灾害类型、规模、灾害体与本住户的位置关系及注意事项,同时告知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安置地点,预警信号发布人、监测人及联系电话等防范内容,提高受威胁人员的自我防范能力。
(四)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做好信息上传下达。汛期离开负责范围,要及时按规定向交办巡查监测任务的管理机构报告。
(五)收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短信后应当提高警觉,按照预警等级开展巡查监测工作,做好情况报告和主动撤离的准备。
(六)及时劝阻和报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七)协助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保护好在地质灾害隐患区(段、点)安装设置的安全警示牌、标识牌、隔离带等设施和地质灾害简易、专业监测仪器设备。
(八)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规定的地质灾害监测其它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负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监测员,由市财政、国土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监测补助经费,确保监测员按时足额领到监测补助经费。
矿业、旅游、水利、电力、公路铁路、工业与民用建筑等资源开发与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的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由责任主体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市国土局、财政局要为监测员配备钢尺、专用记录本(笔)、雨具、手电、报警工具等必要的监测工作装备。
第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监测员的监测记录、信息报送、气象预警信息接收、险情巡查、预警预报信息报告、灾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等进行汇总分析,对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指导。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监测经费从本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被列为东阳市级及以上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按每年每名3600元标准补助监测员,东阳市级一般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按每年每名1800元标准补助监测员。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成本增长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提出监测补助经费标准调整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监测补助经费按季度拨付,第四季度作为考核季度,市国土局、财政局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审核、汇总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测员、经费补助、工作绩效等情况。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汛期前将监测补助经费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应当据实核发监测补助经费,负责将到位的各级监测补助经费按季足额支付给监测员,并做好台账管理及公示公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责任书》的要求和监测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对监测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留用,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批评,扣减工作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监测员资格,并视情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职责的,扣减当月补助经费;
(二)在发现明显的地质灾害隐患、前兆或险情时,没有及时上报或通知群众撤离造成损失的,扣减当季补助经费;
(三)因工作疏忽,在巡查监测中未能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变形变化迹象,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扣减全年补助经费。
(四)其他情况,视情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中来,对于及时提供有效地质灾害前兆信息,或对防灾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监测补助经费实行分级管理、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市财政核算、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建立专项台账,专项用于有地质灾害隐患自然村的监测员误工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局、财政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加强对监测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监测补助经费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监测补助经费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监测补助经费的行为。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应当将监测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和核发明细汇总上报市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备案备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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