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安监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安监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办理部门 |
1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审批 | 行政审批科 |
2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审批 | |
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
4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审批 | |
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
6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 |
7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
(二)不服安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安监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略)、《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4号)。
(三)不服安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安监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序号 | 行政强制内容 | 办理部门 |
1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
2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 |
3 | 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
4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
(四)安监部门为申请主体的国家赔偿案件
1.具体投诉请求: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
(五)安监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安监部门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安监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1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2 |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3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4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5 | 违反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条 |
6 | 事故发生单位未按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第二十七条 |
7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三条
|
8 | 非煤矿山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四条 |
9 |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10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11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12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13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14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15 |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
16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
17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
18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19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 |
20 |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
21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五条 |
22 |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六条 |
23 |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五条 |
24 |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六条 |
25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
26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
27 |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28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 |
29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
30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
31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32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33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34 | 矿山企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35 | 矿山企业违规进行生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36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37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一条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38 |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
39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
40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四条 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 |
41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
42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按照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43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后未履行义务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五条 |
4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
45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
46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 |
47 | 生产经营单位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
48 | 进行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
49 | 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冲压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机械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处罚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
50 |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六条 |
51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
52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 |
53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九条 |
54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一条 |
55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
56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 |
57 |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
58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 |
59 |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 |
60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 |
61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三条 |
62 |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 |
63 |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64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条 |
65 |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 |
66 | 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执业规定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 |
67 | 冶金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七条 |
68 | 冶金企业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录用劳务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 |
69 | 安全培训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 |
70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 |
71 | 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建设项目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三条 |
72 | 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五条 |
73 | 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 |
74 |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未按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 |
75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或聘用相关技术人员、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六条 |
76 |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九条 |
77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防护措施违反规定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四十条 |
7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 |
79 | 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 |
80 | 工贸企业违反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 |
81 | 化学品单位违反有关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 |
82 |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反规定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二条 |
83 |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三条 |
84 |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 |
85 |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分包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 |
86 |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六条 |
87 | 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七条 |
88 | 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89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 |
90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91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 |
92 |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第二十六条 |
93 |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记录保存2年以上的处罚 |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第四十九条 |
94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未投入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资金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 |
95 |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以及未履行安全设备维护要求、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容器未经检验合格、使用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工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六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二条 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三十一条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二条 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七条 |
96 |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报经审查同意或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 2、《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97 |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四十三条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
98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七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九条 |
99 |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四十四条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
10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
101 |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未按规定采购、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物品的处罚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 3、《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66号)第四十一条 |
102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炸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66号)第四十四条 |
103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冒用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许可证的处罚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104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配送或者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66号) 第四十六条 |
105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未在核准的地点经营,销售经营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66号)第四十七条 |
106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的处罚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66号)第四十八条 |
107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未使用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未建立档案、未留存备查或者未及时报备合同的处罚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66号)第四十九条 |
108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违反规定,未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处罚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五十条 |
109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未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未在仓库四周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五十三条 |
110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二条 |
111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 |
112 | 生产经营单位特定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113 |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114 |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报告本单位有关情况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九条。 |
2.受理部门: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3、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二)检举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安监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安监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牟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