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002611278X/2019-172832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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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溪镇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9-08-12 11:25 |
文号: | 湖政〔2019〕49号 | 文件登记号: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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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村、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管好、用好村级集体资金,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湖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湖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湖溪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6日
湖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的财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管好、用好村级集体资金,根据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镇农村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全镇村级财务实行“一项委托、二级监督、四权不变”、“六个统一”的村级财务代理制:即由村将账目、货币资金委托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三资代理中心)代记、代管:实行群众、镇政府二级监督。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所有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资金收益权不变、资金审批权不变:全镇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审核凭证、统一集中记账、统一集中货币资金管理、统一财务公布、统一建档管理。
第三条 镇三资办负责对全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实施,下设镇三资代理中心通过服务行为对全镇村级财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一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村级的所有货币资金(包括自然村)必须统一缴交各村在东阳农商银行开立的基本户,存折交镇三资代理中心代为管理。严格实行权、账、钱分开管理的原则,规范银行存款管理,严禁多头开户,一切现金收支由村级报账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直接经手现金、存款业务。
第五条 实行备用金限额制度。各行政村原则上备用金限额为10000元,各自然村可保留不超过5000元的备用金(各自然村备用金总额不得突破行政村备用金限额)。同时,备用金要按规定存入指定账户,不得擅自开立户头,多头存款,不得公私混存。如确因村庄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村备用金限额的,填写《湖溪镇调整村级备用金限额审批表》报镇政府审批后可进行临时调整,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坚持收支两条线,村级各项现金收入(含村级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款)应及时缴存村银行账户。要定期、不定期盘点备用金实存数,以确保制度执行与资金安全。
第六条 《湖溪镇调整村级备用金限额审批表》由村助理会计填写,村监会主任、村委会主任、村书记签署意见,调整限额5万以内的,由工作片和镇三资代理中心审签,5-10万的,由镇分管领导审签,10万以上的,镇主要领导审签。
第七条 村存款余额超过备用金限额达2万的(若备用金限额经批准进行过临时调整的,该限额为调整后的备用金限额),镇三资代理中心对村予以预警,超过5万的,可以予以警告并进行全镇通报,超过10万的,镇三资代理中心可以暂停村级资金拨付,并向村级出具《村级存款冻结通知书》,冻结除村水电费支出等基本运营开支外的一切项目类、误工类开支,同时抄告镇纪委。
第八条村 级备用金余额恢复到限额内(含经审批调整后的备用金限额)以后,由村助理会计填列《湖溪镇村级存款解除冻结申请书》,由村监会主任、村主任、书记签署意见,报工作片及镇三资代理中心、镇分管三资领导同意后,可以恢复村级资金正常支付。
第九条 村级只能在上级指定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户。村级开设一般户及开设一般户的数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过半数同意确定。开设的一般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村级可以委托东阳市农业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储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村干部及村集体误工报酬,村主要干部和村监会主任已有固定补贴,在村里集体经济中不能列支,其他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及村集体用工,各村必须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在会议上统一标准后进行公示,并将会议记录上报镇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代理中心后,才可列支报销。对党员、代表外出考察实行严格控制,确有必要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其授权的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填写《村级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经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收款收据统一使用“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支出票据由助理会计使用统一格式的自制凭证。炮头机、挖机费、购买物品超1000元的必须出具正规票据,1000元以下的收据需加盖商家公章,超过1000元金额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
第十二条 村级银行账户资金申领监审程序:村级非工程项目日常支付存款申领:助理会计凭村监会主任、村主任书记(董事长)签章齐全的原始票据及相关资料,填列《现金申领单》及《湖溪镇村级集体资金附属申请表》,加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村监会主任签字盖章,村主任(副董事长)、村书记(董事长)、驻村干部共同签批,交由报账员签字申领。单张申领单金额低于3万的,由镇三资代理中心会计审签,3-20万,由镇分管领导审签,大于20万,由镇主要领导审签;村级工程项目类存款申领(预算价5万以上,含村级大额材料采购,下同):村级工程项目类支付需提供合法票据和相关资料(村工程款初次申领时,应向代理中心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书,工程进度证明书等资料;工程款结算申领时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镇三资代理中心审核,镇分管财务及项目分管领导审签。镇三资代理中心要依据村会议记录、协议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若工程因故未实施招投标或工程结算价超过原合同价20%以上,村助理会计应逐级上报,由分中心、业务主管科室审核后由镇分管招投标的分管领导报请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后决定,镇三资代理中心凭镇党委政府的会议决议拨付村级资金。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的经济往来,1000元以上的支付款项,能在银行系统转账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举债建设。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向外借款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镇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借、不准未批先报、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替个人(单位)担保抵押。
第十七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镇、村每季核对一次应收、应付款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催收,确属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借款合同,约定期限收回,并按国家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因公的借据还款时应另开收据,不能将已入账借据抽出。
第二章 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健全开支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一切费用开支都必须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本着“必需、合理、小额、节约”的原则制定出开支标准。村级财务实行联审联签制度。
第十九条 村级日常经费的支出, 单笔50000 元以上支出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有书面决议,审批人要在凭证上签上“某年某月某日何种会议研究同意”字样;村书记、主任中有一人外出,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外出人可书面委托另一名村主要干部签名。在书记、主任联签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签,影响村工作正常进行,可由村两委会2/3以上干部签名后予以报销。不得化整为零、化大为小,避开限额审批权。
第二十条 各自然村支出:各自然村负责人做为联审联签人先行签署审批意见,其他按行政村日常经费支出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凡属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手人写明开支事由,属实物的经实物保管员验收、签字,属工程项目的经施工负责人签字,审批人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第三章 收支结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村办理各项收、付款事项,必须一统使用“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和对方提供的发票或收据,村向镇三资代理中心领取收款凭证必须连号、连本使用。收款收据领用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两本,且需以旧换新,已使用完毕的旧本收款收据须交回镇三资代理中心。村收款收据加盖村财务章方为有效,开具时要大小写一致。若有整本遗失的,需在本地县级以上媒体登报作废,三资代理中心凭作废申明注销该本收据。
第二十三条 村一切现金收付要经助理会计开具镇统一收付款凭证,办理现金收付款。
第二十四条 坚持收支二条线。凡集体收入应在当天交存村银行账户,当天确实来不及的应在第二天交存村银行账户,不得截留不交或以收坐支,违反统一集中货币资金管理的原则,甚至多头存款。各自然村备用金总额不得突破行政村备用金限额,镇三资代理中心以自然村报账员个人借款(应收款)入账。每年第四季度报账前各自然村备用金缴回村银行账户,报账后再按程序借出,行政村报账员对自然村备用金缴销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每月15日前(休息日顺延)要将上月的收支凭证向镇三资代理中心报账,上月未发生收支经济业务的,经镇三资代理中心会计核准可以跨月报账,但仍应填报当月现金结报单并于下次报账时(或领款时)一并交回镇三资代理中心。报账时助理会计要把现金银行明细账、库存现金、收付款存根、当月新增的建设合同等有关财务资料带齐,除审核凭证真实性、完整性外,还要盘点库存现金,核实收付款收据。加上平时进行不定期下村盘库,审查备用金限额执行情况,以做到账款相符。
第四章 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村财务公开工作负总责,监督本村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第二十七条 三资代理中心在村报账结束后,将现金收支公布表一份返还给村报账员。由驻村干部、村监会主任签字盖章后在村财务公开栏予以公开。
第五章 承包合同、基建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村级要严格按照《合同法》和《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做好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和村级建设项目工程等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不少于一式四份)。合同签字前,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根据村两委会联席会议的决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将承包方案通过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向村民、向社会公布。合同资料交一份至镇三资代理中心,作为付款依据。
第三十条 村级建设项目(含大额采购)参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7号)文件执行,预算价5万元以下的,由村自行招标或通过比选直接发包,预算价5万以上的必须经镇招投标中心或市招标办进行招标,具体详见上述文件。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工程款支付的监督。
第六章 集体用工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村干部的报酬(不含村书记、主任、村监会主任三位有上级固定职务补贴的干部),实行固定补贴与实误实记相结合的办法,实误实记工价标准可参考市场定价,凡固定补贴享受人员,标准和误工工资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村级用工要建立用工登记公布制度。对村级各类误工,支付前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误工清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并在报销工资单上签署“X月X日到XX月XX日已公示,群众无异议”字样并署名加盖村监会公章。支付误工工资必须附有误工清单。
第三十三条 如报账员违反财务制度,擅自予以报销,由报账员负责追回,追不回的由报账员自负。
第七章 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村级财会人员配备,行政村设一名助理会计、一名报账员,各自然村视工作需要可配备一名报账协理员,具体负责村级“三资”管理工作。村助理会计及报账员要求保持相对稳定,如确有需要更换的,需报镇政府批准同意。
第三十五条 行政村助理会计、报账员优先从村支部委员、村委委员(不含担任村务监督职责的支委委员)中选聘,村主职干部的近亲属不得担任行政村助理会计、报账员。
第三十六条 村级保障行政村助理会计、报账员的基本报酬,一般不低于本村网格员年度报酬标准的50%,具体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镇三资代理中心备案。村报账员由村网格员兼任的,其基本报酬可根据实际上浮。
第八章 档案查询制度
第三十七条 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询档案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农村“三资”档案的,需经村务联席会议同意,特殊情况的,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查阅薄上登记。
第九章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东阳市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镇三资代理中心负责解释。凡原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如有与上级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湖溪镇调整村级备用金限额审批表》
2.《湖溪镇村级存款解除冻结申请书》
3.《村级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
4.《现金申领单》
5.《湖溪镇村级集体资金申领附属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