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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城校办):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增强青少年素质,帮助全市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为加强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阳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阳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实施方案
东阳市教育局
东阳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 学生营养餐 实施方案
东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8月13日印发
附件
东阳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具体举措,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参照享受农村教师津贴补助的学校)。
第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享受对象为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残疾学生及低收入(浙江省最新扶贫标准以下)家庭子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各中心学校(城校办)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中心学校(城校办)总负责,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对贫困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中心学校(城校办)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数据库,根据人均年收入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使资助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应助尽助。
第五条 学校要制定本校学生营养餐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第三章 学生营养餐审核
第六条 各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5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各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审核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东阳市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附件1)及五类生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园内(校园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整理好受助学生的档案资料,受助学生名单经校长和学校经办人签字后一份学校存档,一份送中心学校(城校办)审核存档。
第七条 中心学校(城校办)对上报的档案资料及名单认真审核,并到学校抽查部分受助学生和公示情况,确认无误后,汇总受助学生名单经中心学校校长(城校办主任)签字后于9月20日前报市学生资助中心。
第八条 市学生资助中心对全市受助学生进行汇总审核后,联合市财政局按每生每学期375元标准下达到中心学校。
第四章 学生营养餐实施
第九条 各校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地宣传这项惠民政策。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每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期发放一次。
第十条 参加包餐制享受营养餐的学生,学校按营养餐的标准为学生供餐,单独列账,不足部分由学校收取包餐费;不参加包餐制的学生和不实行包餐制的学校,按省厅提出的要求,实行“一日一餐”制,即各学校每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5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餐费基准标准为每生每餐3.75元。
第十一条 合理选择供餐方式。学校要在提供“热菜热饭、营养可口、吃饱吃好”的餐饮服务前提下,结合学校现有的条件,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供餐方式。根据省厅要求学校可以食堂供餐,可以购买供餐服务,好可以托餐服务。营养餐必须供应完整的餐饮,可以选择午餐,也可以晚餐。为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学生营养餐补助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不得以购买零食冷饮的方式替代,更不能采用对受助学生构成歧视的供餐方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校要建立专门的学生资助档案,将受助学生认定材料、公示材料、受助学生汇总名单、营养餐收支台账等有关材料、凭证和资助工作总结分学期建档备查。开学后一个月内,整理好所有受助困难学生的材料报中心学校(城校办)存档。中心学校(城校办)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放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
第十三条 学校要完善校内民主监督机制。各中小学要成立膳管会,膳管会由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工会干部、教师代表等组成,行使对食堂(伙房)的检查、监督、评议等职能。建立价格听证制度、满意度测评制度、工作咨询制度等,促进学生食堂(伙房)的民主管理。全面推行食堂(伙房)工作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春季起执行。
201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