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002611286Q/2020-147455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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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日期: | 2020-06-23 17:39 |
文号: | 东发改〔2020〕10号 | 文件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关于规范和调整东阳市管道燃气设施 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我市住宅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下称未通气存量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改造的,居民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二、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和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未通气存量住宅的燃气计量表、表后两个单嘴阀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安装和验收等费用的支出。
三、管道燃气预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23元/平方米;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为:多层、高层1500元/户,城市居民住宅的排屋、别墅3500元/户;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相关部门有效证件按1000元/户收取改造费(以上价格均为智能燃气表)。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或者向未通气存量住宅的居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后,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时施工、安装符合规定的燃气设施。
根据居民用户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计量表后安装不锈钢金属波纹管(包括金属卡口)、其它燃气设备设施,或燃气设备设施的拆、迁、改、修等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管道燃气企业提供以上服务时可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五、非居民用户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管道燃气,其预埋费或改造费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根据供气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安装和验收等与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相关的成本费用协商确定。
六、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七、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原东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东阳市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东价〔2012〕52号)同时废止。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政策调整的平稳实施。
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