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002611200X/2020-12274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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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20-09-21 16:05 |
文号: | 东自然资规〔2020〕153号 | 文件登记号: | |
有效性: |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公示职责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具体承办行政执法事项的科室(单位)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发布、更新等职责,依法客观及时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二、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事项。
1. 事前公开事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执法依据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自然资源和规划权力和责任清单;
(4)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目录及服务指南;
(5)自然资源和规划“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6)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查处流程图;
(7)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和流程图;
(8)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渠道;
(9)举报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10)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2.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3. 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2)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3)重大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信息;
(4)“双随机”抽查结果;
(5)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项目。
三、公示程序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主动公开程序办理。行政征收征用公示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行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示要求
1. 统一公示平台。东阳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大厅公示栏是行政执法公示的指定平台,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进行公示。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2. 建立执法信息更新机制。发现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公示信息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