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1-12-19 19:25 来源: 东阳市人民政府 字号: [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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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1)

1.4 工作原则……………………………………………(1)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

2.1 应急指挥机构………………………………………(2)

2.2 日常管理机构………………………………………(6)

2.3 技术专家组…………………………………………(6)

2.4 应急处置机构组成及职责…………………………(7)

2.5 镇乡(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7)

3 监测与预警………………………………………………(7)

3.1 监测…………………………………………………(7)

3.2 预警…………………………………………………(8)

4 信息报告…………………………………………………(8)

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8)

4.2 报告时限和程序……………………………………(8)

4.3 报告内容和形式……………………………………(9)

5 分级响应和终止…………………………………………(9)

5.1 响应原则……………………………………………(9)

5.2 特别重大(I级)应急响应………………………(10)




5.3 重大(Ⅱ级)应急响应…………………………(10)

5.4 较大(Ⅲ级)应急响应…………………………(11)

5.5 一般(Ⅳ级)应急响应……………………………(12)

5.6 响应措施…………………………………………(13)

5.7 安全防护…………………………………………(14)

5.8 响应终止…………………………………………(14)

6 后期处置………………………………………………(15)

6.1 调查与评估………………………………………(15)

6.2 奖励………………………………………………(16)

6.3 责任………………………………………………(16)

6.4 补偿………………………………………………(16)

6.5 抚恤和补助………………………………………(16)

6.6 恢复生产…………………………………………(16)

6.7 社会救助…………………………………………(17)

7 应急保障………………………………………………(17)

7.1 交通与通信保障…………………………………(17)

7.2 资源与装备保障…………………………………(17)

7.3 培训和演练………………………………………(19)

7.4 宣传教育…………………………………………(19)

8 附 则……………………………………………………(19)

8.1 名词术语解释……………………………………(19)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20)

8.3 预案实施时间……………………………………(2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范和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引起的生物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地减轻对公众健康和我市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阳市范围内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和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市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各镇乡(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疫情处置行动;各有关部门互相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市政府、镇乡(街道)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政府、镇乡(街道)政府要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因素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应急处置机构、技术专家组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分管农业工作的市领导担任指挥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东阳分局、市邮政管理局、武警中队等部门组成。

2.1.1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2)宣布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3)制订和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

(4)指导和协调各镇乡(街道)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分析总结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6)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其他要求。

2.1.2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密切跟踪舆情动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控知识以及技术的宣传,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

市发改局:负责将防疫基础建设相关项目列入市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疫区(点)社会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强制免疫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的治安巡逻、防范和控制,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市司法局:负责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和疫病防治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的经费,并做好防疫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源疫病监测;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措施,打击盗猎、运输、销售等违法行为;阻断野生动物向家畜家禽疫病传播途径。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市农业农村局通报。

市交通局: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道路封锁,协助做好临时检疫消毒检查站的设置,加强对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的检查,负责调配疫区交通资源,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运输样本车辆优先通行。

市水务局:负责确定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保洁单位,由保洁单位打捞和运送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及产品,落实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组织制订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开展对扑疫和补偿等费用及疫情损失的评估等;做好消毒药、口罩、防护服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入等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卫健局:协同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配合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做好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及时向市农业农村等部门通报人畜共患病疫情。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疫情防控有关的重点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大安全执法检查和安全监管,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排查疫区内饮食企业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协助开展疫区内车辆、人员的管控,加强对宠物饲养行为的管理,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传播。

生态环境东阳分局:负责指导做好疫情处置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疫区环境监测,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加强通过寄递渠道进入我市畜禽产品、畜禽病料样品的检查,加强来自疫区省份邮件、快件的检查;发现疫情线索的,及时通报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安全处置。

武警中队:必要时协助、支援执行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任务。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为市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职责为:

(1)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的建议;

(2)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监测体系;

(3)传达和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决定;

(4)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动物疫情的相关工作;

(5)收集、整理、上报动物疫情相关信息;

(6)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技术专家组

由市畜牧兽医中心负责人担任组长,市畜牧兽医中心、卫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技局等部门以及有关科研单位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对重大动物疫情采取的技术措施和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置机构组成及职责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交通等应急处置部门组成,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2.5 镇乡(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镇乡(街道)参照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的组成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成立镇乡(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畜牧兽医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畜牧兽医中心等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发出特别严重、严重预警时,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或者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或者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市农业农村局或者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金华市或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诊断。市农业农村局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和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并通报市卫健局。

4.3 报告内容和形式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其他需报告的事项等。

5 分级响应和终止

5.1 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发生Ⅳ级疫情,由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发生Ⅲ级及以上疫情的,在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后,根据上级政府和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领导、协调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按职责规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行动。

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及时、主动、有效地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镇乡(街道)接到疫情通报后,立即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指挥部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特别重大(I级)应急响应

5.2.1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应急响应;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疫情发生地政府启动本级防治动物疫病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5.3 重大(Ⅱ级)应急响应

5.3.1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农业农村厅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行动。疫情发生地政府启动本级防治动物疫病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5.4较大(Ⅲ级)应急响应

5.4.1 应急响应条件

(1)21日内1个县级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1个乡镇(街道)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2)21天内1个县级4个以上9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或3个相邻乡镇(街道)发生疫情;

(3)1个县级内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1个县级内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群体人感染病例;

(5)14天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口蹄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并呈暴发流行态势;

(6)1个县级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现象;

(7)金华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5.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发生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金华市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响应建议,由金华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4.3 应急响应行动

我市根据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领导、协调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按职责规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行动。

5.5 一般(Ⅳ级)应急响应

5.5.1 应急响应条件

(1)21天内1个县级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场(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

(2)21天内1个县级4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3)1个县级内发生口蹄疫疫情

(4)县(市、区)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5.5.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发生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我市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决定Ⅳ级启动响应。

5.5.3 应急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2)疫情发生地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5.6 响应措施

5.6.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应急响应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暂时关闭疫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

(7)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按国家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

(8)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人间疫情调查;

(9)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6.2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公安、铁路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航空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5.7 安全防护

5.7.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5.7.2 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等。

5.8 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可以宣布终止。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金华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我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6 后期处置

6.1调查与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指挥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及金华市农业农村局,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抄送林业管理部门。

6.2 奖励

市政府对在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疫情暴发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市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按规定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市农业农村局要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7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交通与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数字化监管和监测能力,配备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7.2 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扑疫工作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和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日常管理和演练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7.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局优先安排重大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调运,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

7.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卫生预防保障工作。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局开展工作,确保卫生健康局与农业农村局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7.2.4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2.5 物资保障

按照计划建立市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消毒药品、疫苗、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通信工具、诊断试剂等。

7.2.6 经费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助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免疫应激反应损失补偿所需经费,市财政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好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3 培训和演练

农业农村局在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指挥部要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扑疫演练,提高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4 宣传教育

市指挥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农村中小学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尼帕病毒、裂谷热病毒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随着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前版《东阳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4:东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