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人子女中考优待政策,按照金华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金市教基〔2015〕27号)文件精神执行。
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因公致残公安干警(一级至四级)子女,加10分。
(2)二孩政策出台前,符合国家政策可以生育两胎,且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考生,加2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2分。
a.少数民族考生。
b. 归侨学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c.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子女。
同时符合多款加分条件的,以最高分为准,不累计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