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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22-148201 发文字号: 东政发〔2022〕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2-07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2-02-07 16:1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东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东阳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金华市两级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扛旗争先、崛起浙中”要求,坚持“经济强市、文化名城、歌画东阳”发展定位不动摇,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实干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创新型政府、廉洁型政府,奋力打造新时代强市名城、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组成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先行协商,向市长报告后实施处理。

第八条  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市长或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牵头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市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社会稳定等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副市长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带有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条  市政府班子成员之间实行AB角工作制度。市政府领导由于学习、考察、出差、休假、事假或工作安排等原因离东无法正常履职时,由其对应的市政府领导临时代为处理其分管工作。互为AB角的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同时离东外出。互为AB角的领导应加强交流、主动协调、捆绑合作、相互补位,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相互间无缝衔接,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市长因出访、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原因离东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十一条 在市长的领导下,市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负责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扛旗争先、拼搏实干,切实维护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提升东阳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治理能力建设,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减灾能力,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七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大力推进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修复、生态治理能力建设,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东阳。

第十九条  切实增强政府系统的数字化思维和能力,以数字化改革引领撬动“放管服”等重点领域改革,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发挥专家、智库、专业机构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使用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成果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政府法律顾问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涉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提请单位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相关部门所提的各种意见,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随提请事项一并报送。涉及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代表委员、基层群众、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金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健全市政府及各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履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基础上,依法依规履行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应当编制纳入当年度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变更等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决策机关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并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加强对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按照有清单、有督查、有通报、有考核等“四个有”的督促检查机制,清单化、联动式、全过程推动市政府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建立学法制度,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做到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适时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定期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起草单位要牵头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本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实施。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制定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上级的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每年年初应当把上一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向金华市政府报告、接受考核,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审议;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并接受考核。

第三十三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拓宽政务公开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畅通互动渠道,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公开。

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将行政职权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及办理流程。

加强政策解读,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要更多采用图表图解、简明问答、短视频等形式,全面深入解读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实质性内容,不断提升解读效果。

依法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三十七条  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提升市政府门户网站服务功能,畅通政民互通渠道,提供更多的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和网上便民服务事项。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接受质询或询问,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报备;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压实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相关法律规定,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大力治庸治懒,确保政令畅通;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强化绩效评价,做到用前有论证,用时有审批,用后有审计,年末结余资金不得结转使用。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健全容错免责机制,保护和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鼓励大胆改革创新的有益尝试。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工作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实施要求。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解,建立责任清单,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并在每季、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适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由市长确定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重点工作及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进行督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市政府适时对各部门落实政府决策或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落实不力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制度。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市属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五十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分析、研判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其他重要情况;

(四)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一名领导和市人武部、总工会、妇联、团市委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全程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出席。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批和市委、市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审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六)讨论审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文件、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大项目、重大资金安排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审议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和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和奖惩事项;

(九)通报、分析、研判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听取有关部门、镇乡街道专题工作汇报(如:廉政建设、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安全生产、项目建设、平安建设、环境保护等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

(十)学习重要法律、法规;

(十一)研究其他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第五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上级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或重要会议精神;

(二)听取有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单项工作汇报;

(三)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统一安排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涉及多位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重大综合性计划、方案、预案等;

(五)讨论决定市长、副市长审批权限以外的重大项目、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提出建议;

(六)总结和部署一个阶段的政府工作,交流市政府领导各自分管工作;

(七)讨论不适合或不必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宜由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含协调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五)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含协调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全市性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

(二)部署本市全面工作或事关全局、跨部门的综合性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主办、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主办部门提出会议申请,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

第五十六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提请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确定。

提请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附上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实行“无纸化”“一件事”模式,除含涉密内容的议题外,提请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通过市党政机关综合办公系统进行申报流转。除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市长提议需紧急提交的议题外,会议议题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到市政府办公室。

拟提请市政府会议研究的会议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线副主任审查把关,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确定。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专题会议(含协调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呈报市长审批;不能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呈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批。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六十条  市政府会议决定需办理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对待、及时办理。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六十一条  上级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

第六十二条  严格全市性会议审批,实行会议限额管理。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合并召开,并严格按照程序审批。能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部门召开或举办的本部门本系统会议活动,由部门自行请示分管的市政府领导是否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原则上不出席。

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议程,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实效。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各类会议要准备充分,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上级、市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质量。

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第六十四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除阅知性公文外,无论是主管副市长还是相关副市长,均应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日期。没有具体明确意见的,视作同意处理。报送市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办公室分线副主任要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市政府领导接到市政府办公室送批的公文后,应及时签批,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不得自行抽取积压。市政府领导不在岗时,按市政府领导的AB角制度执行。

第六十六条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送有关领导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

(一)市政府文件:

1.市政府发布政府的决定、命令,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向上级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干部的行政职务任免,由市长签发;

2.政策性、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报送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公文,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相关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3.属于市政府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分管副市长认为必要,可以核签给市长签发;如涉及两位以上分管领导工作的文件,应送分管副市长会签,由主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4.市政府报送市委的文件以市政府党组的名义行文,由市政府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发。

(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1.属于市政府授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安排部署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市性重要工作的文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分管副市长核签后,须报市长签发;

2.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文件,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程序严格审核,把好质量关,起草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分线副主任要对文稿的政策性、准确性、真实性、实用性负责,分管副市长要对文稿做好审核把关。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前,应先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在办理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公文批示件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效率。行文应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则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第七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核事项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直接向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正式行文。确有必要时,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行文,按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审核及送签程序运转后,以部门名义发文。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利用市党政机关综合办公系统传输的政府电子公文,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依托市党政机关综合办公系统,在公文处理、批示件办理、会议通知、信息报送、请假事宜等方面基本实现无纸化。

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根据工作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向上级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请示报告,或向市政协通报协商。

第七十三条  需要向上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一)按照规定需报审批的区划调整、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事项;

(二)一段时间内的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生的重大事项;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四)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部门请示的有关事项,市政府认为需要向上级政府转报的;

(五)上级政府重要会议和决定、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上级政府要求上报的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四条  需要向市委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一)市政府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遇到的重大事项;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城乡建设规划、产业结构调整、重大建设项目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的机构和议事协调的常设办事机构以及副科(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和撤销;

(四)涉外重大活动;

(五)上级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以及贯彻落实意见;

(六)市政府一段时间内全面工作的安排和落实情况;

(七)需要报请市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五条  需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一)一定时期和年度的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安排及执行情况;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政府汇报的专项工作情况;

(四)按规定需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免事项;

(五)市人大确定的议案和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需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六条  需要向市政协通报、民主协商的事项:

(一)一定时期和年度的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安排及执行情况;

(二)涉及全市性的改革方案和重大举措;

(三)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四)需要向市政协通报、征询意见或民主协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

(一)本部门重大活动和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以及新情况、新问题;

(二)半年度和年度工作情况;

(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各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以部门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

(五)需报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对请示的事项应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八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各个方面,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东阳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全面打造绝对忠诚、勇立潮头、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政府铁军。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活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执行出访规定,严格控制出访团组数量和规模,简化出访迎送工作。

第八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八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八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总结经验,解决问题,防止走形式、走过场。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搞边界迎送,不摆放花草,不安排超规格住房,不安排宴请。

第八十八条  未经批准,市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参加社会组织、企业举办的各类庆典、大会、论坛、上市仪式等活动;不参加镇乡街道、村居举办的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九条  未经批准,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工作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及各工委,市政协及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7日印发

附件:东政发〔202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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