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年产15吨M3-AP07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东〔2022〕74号 | 2022年5月30日 | 见附件 |
2 | 关于《东阳星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6 万樘钢木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东〔2022〕94号 | 2022年7月8日 | 见附件 |
3 | 关于《351国道磐安安文至东阳马宅段改建工程(东阳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东〔2022〕93号 | 2022年7月8日 | 见附件 |
4 | 关于《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高端医药中间体产业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东〔2022〕95号 | 2022年7月8日 | 见附件 |
5 | 关于《东阳华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8000 吨光刻材料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东〔2022〕92号 | 2022年7月8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2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2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15.3.92号-关于《东阳华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8000 吨光刻材料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pdf
14.3.94号-关于《东阳星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樘钢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1).pdf
12.4.93号-关于《351国道磐安安文至东阳马宅段改建工程(东阳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1).pdf
4.6.95号-关于《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高端医药中间体产业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1).pdf
5.5.74号-关于《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年产15吨M3-AP07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