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002611008B/2021-174811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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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东阳市审计局 | 公开日期: | 2022-08-18 16:40 |
文号: | - | 文件登记号: | |
有效性: |
东阳市政府投资与计算机审计指导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东阳市政府投资与计算机审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住所为东阳市行政中心。
第三条 指导中心是经市委编办批准,由东阳市审计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指导中心开办资金10万元,由东阳市审计局出资。
第五条 指导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协助国家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重点协助开展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运用计算机技术协助开展审计;负责全局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 指导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东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指导中心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指导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东阳市审计局的权利:
(一)提出指导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指导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指导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指导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东阳市审计局的义务:
(一)支持指导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指导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指导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公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公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指导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指导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干部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指导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干部会议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干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指导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指导中心宗旨,维护指导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条 指导中心不单设党支部,由中共东阳市审计局机关支部委员会负责管理,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指导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指导中心不单设工会,由东阳市审计局工会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指导中心干部人事工作由东阳市审计局统一管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指导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干部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指导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十六条 指导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十七条 指导中心资产财务由东阳市审计局统一管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指导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指导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指导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条 指导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东阳市审计局党组(扩大)会议讨论审议。
(三)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核准)。
(四)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指导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干部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指导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解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指导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指导中心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干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东阳市审计局、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东阳市审计局、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指导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是指导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指导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指导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东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