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按照中央、省、市部署,结合东阳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农村利益可保留,城镇利益可享受”为基本要求,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际”的总体原则,取消我市“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同时,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并轨”的原则,逐步剥离依附在“二元制”户口基础上的城乡差别公共政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最终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科学规划原则。立足我市实际情况,规划引领,优先解决存量,适度引导增量,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积极、稳妥地制定城乡人口迁移规划和改革实施方案。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是否进城镇落户。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原则。从我市实际出发,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引导农民就近落户,落实分类有序的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协调推进原则。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农转非”、“非转农”等户口性质变更申请的业务,在换发居民户口簿、制作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开具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证件时,不再标注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
(二)调整完善城乡落户政策
根据我市城镇化进程、产业发展和城镇人口集聚等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为基本原则,对城乡落户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1.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括本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合法途径获得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关于公民以居住租赁房屋享受的落户政策,具体按省、金华市有关统一政策执行。
2.参照周边县、市,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合法稳定职业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其他有合法稳定职业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可以试行允许其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三)保障进城镇落户农民权益
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进城落户的农民,按照省、金华市有关规定逐步落实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四)落实和完善土地相关政策
1.协调推进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尊重农民进城和留乡的自主选择权,加快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2.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保障农村建设和中心镇、中小城市培育的用地需要。
3.禁止借户籍制度改革名义,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五)建立完善相关惠农政策
1.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逐步推进城乡统一。
2.建立健全城乡统筹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就业服务网络。
3.要把进城落户农民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4.其他相应配套政策按照城乡居民平等的原则逐步推进完善。
(六)完善居住证制度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体系,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积极拓展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建立推行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实施IC卡式居住证,逐步把居住证建成集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商业应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卡证。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6年6月底前)
1.成立户改领导小组,户改办实体化运作;2.组织学习培训。市户改办牵头,组织开展户改方案计划、政策等相关培训。组织户改成员单位考察学习试点县市户改经验; 3.开展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调研,制定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 4.召开户籍制度改革动员大会。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6月底—10月20日)
1.全面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2.政策制定。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全面梳理与户口性质挂钩的各类现行政策,形成明细目录,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3.测算财政增加支出。市财政对因配套政策调整、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而增加的财政支出进行测算。4.开展相关确权工作。完成农村三项确权和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合理解决户口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群众合法利益。5.开展风险评估。对因政策调整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摸,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统一转换阶段(2016年10月20日—11月1日)
完成全市人口户籍数据统计、备份、校对,以2016年11月1日0时为时间节点,全市全面完成“农业”与“非农业”二元制户口性质转换工作,统一为“居民户口”。同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四)总结完善阶段(2016年11月2日—12月底)
各部门要及时梳理并充分研究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后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认真总结户籍制度改革实施以来的经验和做法。调整后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配套政策尽早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简称“户改办”)负责指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落实。
(二)建立工作制度。一是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根据户改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例会,推进工作、解决问题;二是建立部门交流汇报制度,针对户改推进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交流,必要时书面报市户改办;三是建立分片包干制度,实行“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分片包干制,联系市领导包片镇乡(街道),镇乡(街道)领导分别包片村(居),业务部门也要实行对应的分片包干,层层分解、落实任务。
(三)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对接,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抓紧制定细化相关配套政策和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法制办:负责对市政府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监督户籍制度改革中的行政执法工作。维稳办:及时掌握和有效处置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和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信访局:负责户籍制度改革转型期的上访接待处理,越级上访协调处置等工作。农办:负责维护进城农民合法权益。发改局:结合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要求,参与制定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进城落户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公安局:负责制定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一元化”户籍管理登记制度,调整完善城乡落户政策;牵头负责户口清理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加强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组织完善居住证配套政策。民政局:负责落实进城落户人员的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和优抚保障等政策。财政局:负责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所需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人力社保局:负责建立健全城乡统筹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就业服务网络,修订完善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等。国土局:负责制定农村宅基地改革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建设局:梳理完善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根据城乡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处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的相关工作。林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山林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卫计局:负责优化城乡医疗机构规划布局,为城乡居民提供便捷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进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保持不变。
(四)深入宣传引导。各镇乡、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入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响和舆论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及时掌握改革动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为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造和谐的舆论氛围。
(五)强化督导检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纪律性强,各镇乡、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职,确保圆满完成工作。市户改办要加大检查和指导力度,对工作不力、行动滞后、拖沓推诿的单位和个人,视情予以问责。
本工作方案施行前,我市已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本工作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工作方案为准。本工作方案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
转自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http://www.dongyang.gov.cn/art/2016/6/24/art_1229163078_508840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