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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城市道路审批(非投资类)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2-08-19 09:39 来源:党政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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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涉及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适用对象:个人或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03-01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款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第三款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第四款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第五款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款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05-29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 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三)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四) 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款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颁发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二款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特许经营内容、区域及期限 (二) 产品质量标准、计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三) 确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方法与原则 (四) 安全生产要求和保障措施 (五) 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六) 设施维护、更新改造以及设施移交时的质量标准 (七) 特许经营权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八) 履约担保 (九)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 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款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对管网建设计划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作出约定。 第四款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期限应当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四、受理机构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决定机构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由于涉及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的,需要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1.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

2.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3. 申请表

4.工商登记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许可

十一、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咨询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咨询:0579-86924449

电话投诉: 12345

网上投诉:http://www.zjzwfw.gov.cn/zjservice/front/index/page.do?webId=65

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9-86924444

网上查询:http://www.zjzwfw.gov.cn/zjservice/front/index/page.do?webId=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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