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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服务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
第十三条
第一款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省级法律依据
无特定法律依据 .无 2021-09-30
五、市级法律依据
无
六、县级规定
无
七、受理机构
东阳市教育局
八、决定机构
东阳市教育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当地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备注:部分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十一、禁止性要求
(一)国家机构、国家财政性经费不能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三)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四)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正式设立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民办学校筹设批准书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
校舍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 | 原件扫描件 | 必要 | |
校长无犯罪承诺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现有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的需提供 |
教师资格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校舍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需提供 |
校长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民办学校设施设备清单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民办高校、中职需要 |
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的需提供 |
房屋租赁合同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房屋为租赁的需提供 |
捐赠协议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属捐赠资产举办民办学校正式并直接正式设立的需要提供 |
法人举办者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校长任职资格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教师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学校章程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校长学历证书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党组织建设材料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学校开办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者的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现有民办学校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的需提供 |
信用状况报告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部门核查 |
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举办者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联合办学协议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名称预登记材料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校长职称证书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培训机构不需提供 |
授权委托书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非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办理地点: 东阳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办事网点(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艺海北路388号B栋1楼无差别全科受理区)6-15号窗口;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东阳市行政服务中心B幢1楼无差别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 | 受理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核准 | 即办 | 审核人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生成决定文书以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于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生成不予决定文书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
决定 | 即办 | 审定人员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 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
十五、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6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9-86924407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9-86924182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东阳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办事网点(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艺海北路388号B栋1楼无差别全科受理区)6-15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令日(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冬令日(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9-86924407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个人申请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民办学校设立是否要先预先核准学校名称?
解答:是的,营利性学校到市场监管部门、非营利性学校到民政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