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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浙市监食检〔2023〕3号)和《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金华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金市监发〔2023〕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订了《2023年东阳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6月12日
2023年东阳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2023年,东阳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由金华市局转移我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县级抽检监测计划两部分任务组成,涵盖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三个环节,检验项目和方法原则上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年版)》实施,当涉及备抽样品批次较少及散装食品时,可参照《浙江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年)》项目执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抽检内容和批次
(一)金华局转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浙市监食检〔2023〕3号)和《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金华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金市监发〔2023〕62号)要求,配合金华市局完成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任务、“你点我检”专项抽检以及22年抽检不合格跟踪专项抽检。
(二)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1.生产环节。全市共计抽检213批次,具体批次见附件1。结合地产食品安全保障行动、专项整治等工作,重点加强对区域重点特色食品、小作坊食品的监督抽检,覆盖肉制品、酒类、饮料、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粮食加工品等产品。根据食品小作坊取证情况,要求监督抽检获证食品小作坊全覆盖。文件下发后,根据取证情况安排抽检,对2022年来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小作坊加大抽检频次。
2.流通环节。全市共计抽检2236批次,具体批次见附件2。以提高问题发现率为原则,加大对群众及舆情监测反映问题较多的、往年抽检不合格率较高的食品抽检力度,并结合举报、投诉、舆论热点以及监管难点进行抽样,抽检产品涵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食用农产品等食品种类。重点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城乡接合部交易集市、便利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对校园周边区域、以及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等重点区域加大抽样频次。食用农产品抽检总批次按照常住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六进行抽样,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情况按比例确定食用农产品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应覆盖入场销售的重点批发大户、食材配送公司,以豇豆、韭菜、芹菜、豆芽、鸡蛋、牛肉、羊肉、牛蛙、鳊鱼、黑鱼、黄鳝、香蕉等为重点。
3.餐饮环节。全年抽检任务531批次,具体批次见附件3。以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大型餐饮单位等为重点抽检对象,覆盖餐饮具、自制肉类及其制品、自制水产及其制品、粮食加工品等食品种类,加强对生湿面制品、油炸面制品及火锅底料等风险性较高食品的抽检,加大对非法添加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的抽检。
三、抽样和检验
抽样和检验工作按照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5号令)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3年版)》等规定执行,抽样单填写要求按《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填写规范》(附件4)执行,“抽检分离”的样品交接按照《抽检分离样品交接工作规范》执行。样品采集过程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市局转移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含食用农产品)相关抽样信息和检测结果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按照要求采用移动终端现场抽样和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
(一)时间和频次。抽样及样品检验工作按要求合理分配至各月(特殊要求除外)和各地区,避免集中采样、集中检验。原则上实行全年均衡分配(高风险食品按月分配,较高风险食品按半年分配,一般风险食品按全年分配,特殊要求除外)。季节性生产和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1个半月开展抽检监测工作,相应抽检结果及分析报告应提前15天报市局食品科。
(二)抽样要求。组织实施抽样工作机构应按照省局要求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随机确定抽样人员、抽样地点。抽样及样品检验工作按要求合理分配至各月(特殊要求除外)和各地区,避免集中采样、集中检验。对食用农产品实施抽样时,应严格按照《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要求,参照《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执行,辖区监管部门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餐饮环节对检验项目涉及微生物的样品,采样、储存、送样过程要严格规范操作,应随机抽取待销售样品,不得要求餐饮单位临时加工制作被抽样样品。抽样时应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采集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信息,采样时遇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的备注信息中注明。
四、结果报送和分析
(一)数据报送。抽检数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抽样信息必须在抽样后5日内录入,检测结果必须在承检机构签发检验报告后3日内录入。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及下达任务的市场监管局。
(二)不合格样品结果报告。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程序按照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5号令)等规定执行,承检机构每月向食品科通报不合格抽检监测结果。不合格抽检监测结果标称食品生产者为市外的,统一由食品科通报标称地市场监管局。
(三)分析报告。承检机构于2023年12月5日前完成检验计划并录入信息系统,于2023年12月10日前形成年度监督抽检分析报告,报市局食品科。
五、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
(一)核查处置。各所(分局)、市局综合行政执法队要严格按照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落实核查处置措施,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在收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检验报告后,应于3个自然日内启动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工作,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并及时立案调查。相关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不合格案件应在70个自然日内完成相关核查处置工作。
各所(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中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或者存在其他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检验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及时开展执法检验,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二)信息发布
食品科应按照要求每月向社会发布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内容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并及时将抽检监测抽检结果(含食用农产品)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信息公布模块。
在公布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信息时需关注是否已过异议期。未提出复检异议的,异议期后要及时公布;提出复检或异议的,待异议办结后及时公布,复检不合格或异议不予认可的,同时公布复检异议认定情况,对不合格产品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稳妥处理可能存在重大舆情风险的不合格产品信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涉及成品粮、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等公众关注度较高、易产生重大负面舆情的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开工作,要及时上报市局,待请示省局确定后再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抽检监测工作,精心组织,明确监督抽检、数据采集及核查处置等工作责任,狠抓抽检监测工作任务及不合格(问题产品)核查处置的落实,确保抽检监测工作统筹协调、上下贯通。
(二)规范复检异议。各所分局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复检异议处理工作,规范不合格复检异议处理流程,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填报办理结果。要深化“三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和帮扶,准确告知不合格企业复检异议的权利及申请要求,在省局实现“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后,指导企业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登记,实现办事“一次不用跑”。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相关科室、各所分局、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守廉洁纪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在抽检检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与市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联系。联系人:徐岚,电话:138****1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