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乱接电线的行为容易导致短路并引发火灾,尤其是业主将室内使用的接线板放置在室外,日晒雨淋,再加上没有支撑,经常与墙体发生摩擦,不仅容易出现接线板老化等问题,雨天还极有可能出现漏电现象,从而导致火灾、人身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
有业主习惯将电动车停放在住宅楼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这种行为不仅挤占了公共空间,甚至还堵住了消防通道。电动车体大部分是易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非常快,并会产生大量有毒烟气,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案例
江西吉安青原区一小区内,一电动车起火,火势扩散引燃旁边轿车,现场浓烟滚滚,消防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轿车汽油已漏出正在熊熊燃烧附近就是居民楼灭火刻不容缓。
法律依据
《浙江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小区管理责任人以及住宅小区以外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户应当按照规范为其员工、居民、承租人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在室内场所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区域的,应当采取防火防烟分隔措施,配备监控、报警、灭火等设施。”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以外人数较多的出租户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浙江省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对电动车进行完善并统一的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