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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2-27 15:54 来源: 东阳市消防救援大队 字号: [ ] 浏览次数:

浙 江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浙消函〔2021〕30号

各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保障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总队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2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浙江省“双随机、一公开”

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保障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消防救援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一公开”,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信息,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包括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和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抽查。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应当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大型群众性活动检查、重大活动消防安保任务检查、举报投诉核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上级督办核查、失信单位检查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所有消防监督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的部署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

第七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全面运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总队负责将“双随机”监督抽查数据实时传输至消防救援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等相关系统平台,实现信息交互、数据共享。

第二章  “一单两库”与平台建设

第八条  总队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的事项、依据、内容、主体、对象、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机构职能转变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建立健全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十条  监管对象名录库首次导入由总队对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获取。首次导入数据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管辖单位等内容。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确保监管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其他信息可结合抽查工作逐步完善。

第十一条  所有监管对象实行标签化管理,根据监管对象类型设置三个一级标签,分别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一般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类一级标签下根据单位(场所)性质设置二、三级标签。

监管对象的标签实行动态管理。新纳入的监管对象,应及时设置相应标签;监管对象类型调整的,应及时调整相应标签;不再纳入监管范围的,应及时取消相应标签。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对象名录库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维护。每年1月10日前,支、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完成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据的调整更新。

一般单位监管对象名录库应当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其他平台进行数据完善。

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将下属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管对象名录库作为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抽查的监管对象。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名录库由消防干部和参与防火工作的消防员组成。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列入执法人员名录库。

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所在机构、手机号、执法资格证编号等内容。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各支队法制部门负责维护。执法人员调整、变动、增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抽查实施

第十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分为日常抽查、专项抽查、跨部门联合抽查、跨区域抽查四种形式,以日常抽查为主,专项抽查、跨部门联合抽查、跨区域抽查为辅。

日常抽查,根据年度抽查计划,每月制定月度抽查任务,由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专项抽查,由支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报支队备案后组织实施。

跨部门联合抽查,由支、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对纳入《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消防抽查事项,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配合行业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跨区域抽查,由支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要求或辖区实际,适时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主要以日常抽查的形式开展,由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每月负责组织实施。在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抽查时,应随机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抽查。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抽查,主要以专项抽查的形式开展,由总队每年制定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报总队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日常抽查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为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的执法人员,随机抽取的监管对象为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监管对象名录库中的单位。

专项抽查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为支、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的执法人员,随机抽取的监管对象为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监管对象名录库中的单位。

跨部门联合抽查由行业牵头部门发起抽查任务,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在系统截止期限内对任务进行确认,抽查任务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反馈修改,确认无误的应当在系统中认领并选择相应的检查事项。联合抽查名单下发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跨部门联合抽查任务。

跨区域抽查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为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和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的执法人员,随机生成执法人员,随机抽取的监管对象为涉及行政区域范围内消防救援机构监管对象名录库中的单位。跨区域抽查的监督检查法律文书统一以监管对象所在地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的名义作出,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移交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  每年1月10日前,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年度抽查计划;每月25日前,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制定下月度抽查任务。月度抽查任务对象应包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检查时限为一个月。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经随机选派后不得进行调整,因公差、休假、回避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报请组织实施抽查计划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重新在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不得随意指定。

第二十条  按照每日每2名执法人员检查1家单位、每年220个工作日、检查日按工作日的70%计算,确定每年每名执法人员的最低抽查单位数不应低于77家。

各单位的执法人员包括支队防火监督、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火调技术、重点保卫等处(科)在编人员和消防救援大队(不含消防救援站)全体干部。

各单位应根据执法人员总数和每年每名执法人员最低抽查单位数,确定本单位年度最低抽查量。抽查量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一般单位之和。在制定月度抽查任务时,各地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月度抽查任务量。

第二十一条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年应监督抽查一遍,属于非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两年应检查一遍。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制定抽查任务时,应在抽取对象环节关联信用规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用消防行业重点单位信用评价信息,一般单位应用公共信用信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可综合考虑监管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对监管对象抽中率实行浮动管理,具体由各支队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对同一监管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存在信用监管等特殊情形的,检查次数和间隔不限。

第二十五条  抽查过程必须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应用浙政钉开展掌上执法。同时,要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全面落实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对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要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依法依规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抽查计划应当从制定之日起至抽查计划实施结束向社会公开。抽查计划公开后不得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

第二十九条  抽查结果公开的信息包括监管对象名称、实施检查的机构名称、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内容。抽查结果一经公开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要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

第三十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在检查任务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审核抽查结果,并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开抽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  抽查结果公开后,被监管对象对公开的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开抽查结果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按规定及时更正。核实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三十三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检查后出现问题的,执法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已经按照下列要求尽职履职,可以免除“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的有关责任:

(一)已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监管对象发生火灾事故,性质上与执法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监管对象委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承办单位: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经办人: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