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002611593H/2023-165100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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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东阳市教育局 | 公开日期: | 2023-03-23 08:39 |
文号: | 东教〔2023〕12号 | 文件登记号: | |
有效性: |
东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阳市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东阳市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教育局
2023年3月10日
东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印发
东阳市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持续推进中小学校违规补课、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专项整治行动,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规定>的通知》《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金华市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金市教人〔201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在职教师,是指本市范围内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研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是指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从事以学科教学等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等并收取费用的相关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
第四条 学校(单位)是治理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工作的责任主体,书记校长党政同责,共同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各中小学校(单位)要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引导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潜心教书育人,自觉拒绝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对每位学生负责,切实履行好课堂教学、个体辅导和答疑等本职工作。学校(单位)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明确教师不得参与违规补课、有偿家教。
第五条 有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形的认定为违规补课、有偿家教。
(一)利用晚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及其他课余时间,在教师本人家里、租借房屋或利用学校资源组织学生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或开办各种名义的特长班、兴趣班等的。
(二)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生源的;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三)以在职教师父母、子女、家属或亲朋好友名义举办文化类补习(培训)班,参与教学或管理的。
(四)在同一场地(或不同场地)分批次给学生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辅导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诱导、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
(六)在校外培训机构中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特长培训,或委托他人、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补习辅导班的。
(七)参与组织或聘用异地教师(含未就业大学生)举办各类有偿辅导班、特长班的。
(八)参加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
(九)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十)其他应认定为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对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的处理。
1.学生人数较少,影响较小,被市教育局及以上部门查实的,当事教师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的,对当事教师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单位,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扣除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当年度不得岗位晋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并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2.学生人数较多,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被市教育局及以上部门查实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单位(城区、城郊、横店公办学校2年内不予聘用),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扣除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2年内不得岗位晋级、职称晋升,并给予警告处分。
3.规模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被市教育局及以上部门查实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单位(城区、城郊、横店公办学校5年内不予聘用),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扣除12个月或24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5年内不得岗位晋级、职称晋升,并给予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累计被市教育局及以上部门查实两次及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单位(城区、城郊、横店公办学校任教期间8年内不予聘用),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扣发24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8年内不得岗位晋级、职称晋升,并对当事教师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专业技术等级确定为初级)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一)下列人员除按前项规定处理外,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1.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市教育局或学校(单位)予以免职。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荣誉获得者存在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所列行为的,按程序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并取消相关待遇。
3.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解除聘用合同。
4.党员教师或者监察对象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二)雇员制教师、临时聘用人员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予以解聘。
第七条 学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校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治理不力、不作为的处理办法:
本校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被市教育局及以上部门查实的,视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免职等处理,并取消学校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处理结果作为市教育局及以上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的处分程序,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受处理人员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阳市教育局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金华市教育局或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校对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东阳市教育局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健全治理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工作责任制。
(一)加强师德建设。各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崇高性、纯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倡导和弘扬奉献精神,着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建立公开承诺制和自查自纠机制。各中小学校要与教师签订严禁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承诺书,并向社会作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整治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在职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的,要及时批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市教育局设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投诉和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中小学校也要公布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各责任督学要切实履行督导职责,定期不定期到联系学校专项督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原办法予以废止。如上级出台相关处罚规定严于本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东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