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因野猪泛滥,村里很多庄稼被野猪破坏了,我就买了几个野猪夹放到山上,本想用来抓野猪,没想到会发生这种事情……”捕猎不成反被咬的卢某再次谈及当时的情景,仍心有余悸。
2022年11月初,家住东阳某村的卢某发现最近老有野猪从山上跑下来觅食,村里人辛勤耕种的庄稼都被啃食破坏,便萌生了捕野猪的想法。随后,卢某从网上购买野猪夹,投放到村庄后山,静待野猪“自投罗网”。
放置一个月余,手机上绑定的警报器倒是响了多次,当卢某上山查看时,却像“狼来了”的故事般一无所获。
12月9日一大早,警报器再次发出声响。卢某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还是决定上山一探究竟。走到放置野猪夹的位置,卢某见野猪夹的钢丝已断裂,预感目标就在附近,便在四周查看。谁料刚发现野猪的身影,还来不及作出反应的卢某就被野猪扑倒在地,臀部、手臂、腿都被野猪咬伤。
同村人听到卢某呼救,赶忙上前帮忙并报警,还联系了专业狩猎队现场救援,才从野猪的獠牙下救出卢某,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本以为自己捕野猪不成反被咬已经是倒了血霉,谁知除了身体受伤,等待他的还有法律的惩罚。
在卢某治疗期间,公安民警来到医院,就现场发现的捕兽夹向卢某询问案情。通过普法教育,卢某这才认识到自己私放诱捕装置捕猎野猪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卢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擅自使用禁用工具捕猎野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
考虑到卢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自愿缴纳生态赔偿金,近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类福祉。非法捕杀野猪等野生动物的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应树立法治意识,爱护动物、拒捕拒食野生动物,切勿心存侥幸,若以身试法,必受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什么是禁猎区?
为保护、恢复狩猎动物资源或某种濒临灭绝的动物,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禁止狩猎的特定区域。
东阳哪些地方是禁猎区?
禁猎期是什么时候?
根据2019年4月20日东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规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规定,东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实施禁猎,全域为禁猎区。但确有危害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的,由属地镇乡(街道)上报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组织专业狩猎队进行狩猎。
来源:东阳检察
编辑、校对:马瑾凯
一审:马瑾凯
二审:卢娟
终审:徐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