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总免不了与物业公司打交道,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也会经常产生纠纷,部分业主由于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拒绝交纳物业费,那么这种行为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案情简介
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惠某某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向惠某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6年10月份,惠某某以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系被逼迫签订和小区存在收费不合理、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建立车库销售等侵害小区业主权益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欠缴相关费用长达四年之久。最终,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惠某某向其支付拖欠期间的物业及相关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惠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被迫签订,故对此项意见,不予采纳。
对惠某某以物业提供服务不符合标准、存在收费不合理、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小区建立车库销售等侵害小区业主权益为由,主张自己不应缴纳物业费。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它所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是针对单个业主,而是涉及整个小区及全体业主,业主应为自己享受物业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且因物业服务合同本身具有长期性和综合性的特征,是一个动态的长期过程,由多项服务内容组成,物业使用人不能因某项服务的瑕疵而否定物业公司的所有服务。
现惠某某已实际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物业费用,故最终判决惠某某向物业支付拖欠的各项物业费用。
普法君说法
每一名业主对物业服务都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难免会产生矛盾。在遇到问题时,不论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都应当以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而非“激烈对抗”。
当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时,可以通过以下多种方式来保障自身权益,而不是拒交物业费。
一、对于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可以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解决问题。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确实不符合约定的,业主还可通过业主大会投票解聘该物业公司,选聘新的公司。
二、对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便更好沟通,共治共管,维护自身权益。
三、物业服务确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的,业主也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一定要及时收集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合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关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请求法院酌情降低收费比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稿件来源:金华普法、浦江发布
编辑、校对:马瑾凯
一审:马瑾凯
二审:卢娟
终审:徐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