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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总结

发布日期:2023-04-21 09:56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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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经济发展。出台了《东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件,加强对采购单位招标文件的审核,消除采购单位以企业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财务指标、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并限定最高业绩分比例,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提高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购的预留份额(由30%提升到40%)和价格扣除比例(由6%提升到20%),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提高采购单位预付款比例,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履约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1%。大力推行“政采贷”相关工作,并增加浙商银行东阳支行线下合作银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截至10月,银行融资授信金额2112.60万元,实际放款1520.09万元。预付款保额2514.48万元,履约保额261.89万元。

2、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财政部与省财政厅要求,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求,随机抽取3家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按文件要求:抽取比例不低于25%,抽取数量不少于3家),并针对采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在财政部门备案等违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0号)文件对集采机构情况进行抽查,由财政部门派出的考核小组对集采机构进行量化评分和综合评价。

3、做好政府采购货物服务质量保证金清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违规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浙财函〔2022〕14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清退工作的通知》(浙财函〔2022〕152号)文件要求,各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已收取(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2022年7月10日以前全部退还(支付)给供应商。

4、做好机动车保险、车辆加油、会议定点招标工作。根据浙财采监〔2021〕1号文件相关规定,组织集中采购目录内机动车保险、车辆加油、会议等定点服务的统一招标工作,提高采购工作效率,节约财政资金。

5、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关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下发了《东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督促各采购单位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履约验收公告等相关工作,方便供应商提前做好准备,同时提高采购单位的履约保障能力,提升政府诚信度和公信力。督促采购人做好质疑答复工作,确保质疑答复内容完整,查明事实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有法律依据,与质疑供应商加强沟通协调,有错必纠,没错解释清楚,切实减少投诉案件的发生,力争所有项目按采购程序顺利进行。截止到10月27日,今年总共收到9个投诉项目,正式受理9个投诉项目。有4个项目的投诉人撤销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另外5个投诉处理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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