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始,吴某某、平某某在本市成立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募高某、赵某、蔡某、周某等人为业务员,要求各业务员以女性身份在“探探”交友软件上寻找合适的男性添加为微信好友。业务员先让男性为自己支付外卖款,以此确定诈骗对象,后进一步通过聊天假意与被害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送其生活用品骗取对方信任。给被害人赠送假名牌手表,并让被害人回赠化妆品的方式骗被害人高价购买廉价的化妆品、面膜等物,再以见家长需要穿情侣装、送茶叶为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廉价的衣服、茶叶等物。
经查,该团伙以此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东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平某某、高某、赵某、蔡某、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中吴某某、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高某、赵某、蔡某、周某等业务员起次要作用。最终,该团伙所有成员均因诈骗罪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解读 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 丁韩清律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醒
在找工作时,尤其是应届毕业生应聘时,因青春懵懂,涉世未深,在应聘过程中切忌眼高手低、好高骛远,在遇到“工作轻松、待遇高、招聘条件低”的工作时,定要慎之又慎,谨防误入犯罪团伙。当入职后发现公司本身或者公司盈利模式存在违法情况,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离开非法窝点,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万不可贪一时小利,触犯法律红线,更切莫轻信他人的教唆一错再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
编辑、校对:马瑾凯
一审:丁韩清
二审:卢娟
终审:徐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