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东阳普法 > 以案释法

公民自由有边界 短视频发布需谨慎

发布日期: 2023-07-17 15:59 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崛起,给大家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的乐趣,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通过发布短视频的方式去记录生活、表达心情。但在发布短视频时,我们也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要踩了这些侵权“坑”。

案例一

近日,某小区两户上下楼邻居张某和吴某因琐事产生纠纷,双方发生口角。张某将双方争吵的视频擅自发布至抖音账号,大肆宣传,引发多人热议。吴某认为张某擅自发布短视频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故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精神损害。

律师提示

我国法律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肖像权的保护同样适用于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在我们日常发布短视频时,一定要注意,不要侵犯到他人的肖像和隐私。

案例二

王某为博人眼球,在行人石某过马路时偷拍了视频,发布至短视频平台,并配文“网聊多月的网友见面”。该视频传播后被石某的妻子看到,引发了石某的家庭危机。石某无奈之下选择报警。最终王某因构成诽谤受到行政处罚,也删除了视频,并向石某一家赔礼道歉。

律师提示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王某偷拍、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的行为损害了石某的个人形象和人格,造成石某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构成诽谤,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更严重的,可能还会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诽谤罪”。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作为网民的我们一定要时刻谨记:公民自由有边界,违法拍发易侵权,他人隐私不透露,不实谣言不散布,谨慎发布短视频,合法权益受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

编辑、校对:马瑾凯

一审:樊瑶

二审:卢娟

终审:徐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