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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助创建 法护平安 | 注意!这种电动车“驶”不得!

发布日期: 2023-07-06 15:24 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说到非标电动车,大家可能会有深刻体会:随意闯红灯,随意变道,随时急停急刹,随意停驻,随意穿行,各种“不可预见的走姿”,轻则让人心惊,重则叫人胆寒。电动车是短途绿色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环保节能便捷实惠,但是非标电动车引发的各类安全问题突出,已成为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安全隐患。

什么是非标电动车?

非标电动车是指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技术标准,不能注册上户,不能办理牌证,不能购买保险。其中非标三、四轮电动车即人们常说的“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

非标电动车上路行驶,罚!

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 蒋瑶律师: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2023年1月1日后,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非标电动车发生事故按机动车承担责任!车主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10月,某市法院办理一起因非标电动自行车碰撞行人致伤产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张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原告黄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十级伤残。交警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某不承担责任。被告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非机动车标准,系超标电动自行车,《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机动车。该非标电动车的车辆所有人是金某。法院认定该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事故相关法律规定来确认事故责任主体。法院判决:肇事者张某赔偿伤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该非标电动车所有人黄某对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销售非标电动车,商家承担退一赔三!发生事故还要担责!

2022年5月,刘某在某车行购买一辆电动自行车,支付货款2600元。后去车管所上牌被告知购买的电动车合格证上的型号、参数、电池容量、生产厂家信息与车辆实际不符,无法上牌。经与商家多次协商,商家重新开具两份合格证,均与车辆实际信息不一致。刘某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刘某购买涉案电动自行车因商家原因导致车辆无法办理上牌手续,不能合法上路行驶,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刘某可获得三倍购车款赔偿。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三合计10400元,刘某将车辆返还商家。

2022年2月,厉某驾驶无牌照三轮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与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陈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认定厉某驾驶的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且该车辆的技术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即该车辆系非标车辆。同时交警部门查明,厉某驾驶的无牌照三轮电动摩托车,系A电动三轮车车行金某从B公司购进的非标车辆,该车的“合格证”系金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后自行贴牌,该车合格证系伪造,为不合格车辆。C电动车销售部周某从A电动三轮车车行金某处购得该车自行加装电瓶后,以3500元的价格销售给厉某。该车行和该电动车销售部违法拼装车辆,将不合格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出售给厉某,也未告知厉某驾驶该车辆不得上路行驶。法院判决:厉某、A电动三轮车车行、C电动车销售部向陈某的继承人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共计50余万元。

温馨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安全,切记骑电动车一定要戴好安全头盔,坚决遏制和杜绝非标电动车,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非标电动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来源: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

编辑、校对:马瑾凯

一审:蒋瑶

二审:卢娟

终审:徐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