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83002611286Q/2023-187025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发布机构: 东阳市发改局 公开日期: 2023-08-21 15:09
文号: 东发改价格〔2023〕3号 文件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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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东阳市利民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3-08-21 15:09     

 

市利民高级中学:

你校关于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定价目录》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18号)等有关规定,对市利民高级中学开展成本监审,现将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学费每生每学期基准价格为6000元,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二、学校可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前向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书面报备后执行。

三、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校园一卡通等在校学习生活时需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四、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应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学年预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五、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结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按学期收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如因学生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六、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在收费场所以公示栏、公告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同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同时公示调价理由及依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部门的监管。

七、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八、其它收费规范按《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等执行。

以上通知自2023年秋季招生起执行。

 

附件:东阳市民办教育收费报备表

 

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阳市教育局

2023年8月11日

 


附表:

东阳市民办学校收费报备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生·学期

单位名称

(盖章)


学校类别


地址


联系人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专业

(年级)

类别

学费

住宿费

基准价

浮动

幅度

执行

标准

基准价

浮动

幅度

执行

标准




































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意见


此表一式三份,由学校填写报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发改价格〔2023〕3号 关于调整东阳市利民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pdf


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3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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