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姑妈为什么对我父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公证大厅里,陈先生不解地问道。据公证员了解,陈先生的父亲于2002年不幸离世,离世后,陈先生想着父亲留下的房子肯定是归自己的,就一直拖着不曾办理继承权公证,直到现在想要办理过户手续,才来到了东阳市公证处咨询。
那么
陈先生的姑妈为什么会对陈父的财产
享有继承权呢?
陈先生的爷爷早于陈父死亡,因此,在陈父死亡时,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为陈先生的奶奶(父母)、陈母(配偶)以及陈先生(子女),若在此时办理继承权公证,陈先生的姑妈是不享有继承权的。然而,陈先生因为“理所当然”的认为“父亲的财产是自己的”,所以迟迟未办理继承手续。2008年,陈先生的奶奶因病离世,此时,就发生了【转继承】,意味着原先陈奶奶可以继承的陈父的部分遗产份额要进行二次分配,分配给陈奶奶的合法继承权人,而姑妈作为陈奶奶的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权人,因此,姑妈享有了陈父遗产的继承权。在本案中,若陈先生想要完全取得陈父的遗产,就需要陈母、姑妈均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提醒
继承类案件往往涉及人员较多,范围较广,时间越久,办理起来会愈加复杂,尤其是本次金泽巷区块旧城改造项目辖区内的居民,有需求的一定要尽早办理,以免影响拆迁安置进程。
来源:东阳市公证处
编辑校对:马瑾凯
一审:金垚垚
二审:马正燕
终审:吴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