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这事儿啊,看似是件小事儿,这里头的学问,大着呢!”前来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张先生感慨道。
案例回顾:
张先生的弟弟在去年年初因病离世,遗留下一套房产,由于弟弟生前并未婚娶,也无子女,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已离世,故根据民法典规定,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同胞兄弟姐妹继承(其余继承人均已死亡)。张先生有一个弟弟,两个姐妹,其中姐姐先于弟弟死亡,张先生就和妹妹商量好,由其继承弟弟名下的房产,自己给与妹妹一定的经济补偿。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表示,情况并不像张先生和张女士想的这般简单,新修改的民法典赋予了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这也就意味着张先生姐姐的子女享有继承权,张先生若想继承弟弟的房产,还需要其外甥、外甥女放弃继承权。“我做梦都没想到,继承弟弟的遗产,居然还需要外甥、外甥女同意。”张先生感到有些难以置信。拿着公证员出具的材料准备清单,张先生给外甥、外甥女打起了电话。没过几日,张先生与其余继承权人均到东阳市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及放弃继承权公证。
从案件缩影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群众的继承法律常识仍较为单薄,接下来,东阳市公证处将开展继承权系列答疑宣传活动,以“感知公证、认可公证、公益公证”为出发点,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代位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来源:东阳市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