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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找中介,“跳单”算违约吗?

发布日期: 2024-01-22 14:07 来源: 办公室(法制科) 字号: [ ] 浏览次数:

公民法治素养基准《浙江省公民法治素养基准通识版(第一版)》基准四: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31条:民法典规定了合同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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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赵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房屋售价为300万元,成交后赵某需按售价2%的标准支付费用。为省去中介费,赵某私下将房屋出售给中介公司介绍的钱某。事后中介公司将赵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中介公司未提供全部服务内容,故赵某需向中介公司支付费用的80%。

权利义务清单

“跳单”行为,也叫“跳中介”,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中介订立了合同,中介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提供中介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直接签订合同的行为。

衡量其是否“跳单”或“跳单”行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关键看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通常来说,只要委托人是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故意绕开中介,此时即构成“跳单”,应当承担向中介支付报酬的义务。

法律风险提示(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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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