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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24-12-31 09:07 来源: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方面入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进行了系统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制定和完善制度措施,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司法保护

(摘取自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司法保护联动机制,加强司法保护与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导等制度机制的衔接,定期与相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会商,共同研究解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厉惩治性侵害、暴力伤害、虐待、拐卖、遗弃未成年人和组织、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犯罪行为。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对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办理、分别关押、分别教育与矫治。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一般应当在“一站式”办案场所进行,尽量一次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人身检查等取证工作,同时对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个性化干预。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援助机构对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指派女性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在首次接触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时,应当主动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人需要照顾。

对需要照顾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实际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 

第六十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化帮教体系,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进行法治教育,引导、帮助其回归社会。

第六十一条 

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推动解决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生活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依法予以封存,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其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等;未成年人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依法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法律监督。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履行职责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起诉,也可以通过帮助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咨询服务、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涉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审判工作,通过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家庭教育指导令、未成年人关爱提示、司法建议、司法救助等方式,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应当制发相应文书,明确家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事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也可以委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等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